| 建 議 中 的 稅 務 扣 除 不 只 適 用 於
新 購 置 的 設 施 。 企 業 現 正 使 用 的 指 明 環 保 設 施 也 符 合 建 議 稅 務 扣 除
的 資 格 。 有 關 設 施 在 折 舊 免 稅 額 制 度 下 的 遞 減 價 值 或 開 支 剩 餘 額 會
被 視 為 指 明 資 本 開 支 , 並 據 此 獲 得 扣 除 。
擁 有 附 表 列 出 但 未 符 合 指 明 要 求 的 環 保 設 施 的
人 士 , 可 將 該 等 設 施 按 要 求 登 記 。 登 記 後 , 該 等 設 施 將 會 符 合 建 議
稅 務 扣 除 的 資 格 。
以 上 資 料 只 應 在 通 過 有 關 條 例 時 視 為 作 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