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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營 獨 資 業 務 生 意 出 現 業 務
虧 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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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務 虧
損 抵 銷 當 年 的 其 他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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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務 虧
損 結 轉 至 未 來 的 年 度 抵 銷 將 來 的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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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問: |
我
曾 獨 資 經 營 生 意 並 在 2006/07 年 度 出 現 業 務 虧 損 $210,000 。 評 稅
主 任 已 准 許 我 將 此 虧 損 轉 入 2007/08 年 度 的 利 得 稅 。
該 生 意 在 2008 年 2 月 結 束 了 , 在 2007/08
年 度 出 現 業 務 虧 損 $68,000 。
我 妻 子 在 2007/08 年 度 有 受 僱 薪 酬 $250,000
。 我 們 選 擇 了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的 方 法 計 算 這 個 年 度 我 兩 夫 婦 的 應
繳 稅 項 。
請 問 我 是 否 可 以 利 用 減 除 業 務 虧 損 $68,000
後 所 剩 下 來 的 收 入 $182,000 ( 即 $250,000 減 $ 68,000 ) , 用 來
抵 銷 我 獨 資 業 務 在 2006/07 年 度 的 業 務 虧 損 $210,000 , 然 後 再 將
餘 額 $28,000 ( 即 $210,000 減 $182,000 ) , 再 結 轉 至 未 來 的 年
度 , 以 抵 銷 我 兩 夫 婦 將 來 的 收 入 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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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請
注 意 你 有 權 選 擇 從 獨 資 業 務 所 出 現 的 虧 損 用 作 抵 銷 那 方 面 的 收 入
。 你 和 配 偶 如 在 2006/07 年 度 沒 有 選 擇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方 法 計 稅
, 當 年 出 現 的 業 務 虧 損 會 用 作 抵 銷 你 在 2007/08 年 度 從 該 業 務 所
產 生 的 利 潤 。 可 是 , 你 和 配 偶 如 在 2006/07 年 度 選 擇 了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方 法 計 稅 , 則 當 年 出 現 的 業 務 虧 損 會 用 作 抵 銷 你 和 配 偶 在
當 年 的 其 他 收 入 。
根 據 你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 你 在 2006/07 年 度 並 沒 有 選 擇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方 法 計 稅 , 因 此 由 你 獨 資 經 營 的 「業 務 A」 在 2006/07 年 度
所 產 生 的 虧 損 $210,000 只 能 用 來 抵 銷 「業 務 A」 在 未 來 年 度 的 利 潤
, 而 不 能 用 來 抵 銷 你 或 配 偶 在 當 年 或 未 來 年 度 的 其 他 收 入 。
一 般 來 說 , 納 稅 人 可 透 過 選 擇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以 申 索 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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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 這 個 課 稅 年 度 內 業 務 上 的 虧
損 ; 以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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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按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方 法 計 稅 下 承 前 各 年 度 的 虧
損 。 |
因 此 , 假 如 你 選 擇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方 法 計 算 你 2006/07 年 度 的
稅 款 , 而 你 或 配 偶 並 沒 有 其 他 收 入 , 你 獨 資 業 務 在 該 年 度 所 產 生
的 虧 損 $210,000 便 可 以 結 轉 至 2007/08 年 度 的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 而 且 餘 下 虧 損 $28,000 還 可 再 繼 續 結 轉 至
未 來 年 度 , 用 來 抵 銷 你 或 配 偶 在 未 來 年 度 的 收 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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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
餉 租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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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 麼 是「
差 餉 租 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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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問: |
請
問 報 稅 表 第 4.2 欄 中 的 「差 餉 租 值」 是 什 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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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請
問 你 有 否 察 覺 到 你 每 季 所 繳 付 的 差 餉 都 是 根 據 「差 餉 租 值」 計 算 呢
? 第 4.2 欄 所 提 及 的 「差 餉 租 值」 , 並 不 是 計 算 得 來 , 是 由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評 定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你 無 需 填 寫 這 欄 。 假 如 你 選 擇 用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來 代 替 計 算 出 來 的 「租 值」 , 你 才 會 將 差 餉 單 上 所 顯 示 的 「差 餉 租 值」
填 寫 入 這 個 格 內 。
假 如 你 的 僱 主 提 供 居 所 給 你 , 該 居 所 的 「租 值」 便 須 計 入 你 的 應
評 稅 入 息 內 。 「租 值」 會 依 不 同 類 別 按 你 入 息 減 去 支 出 和 開 支 (但 不
能 減 個 人 進 修 開 支) 的 4% 、 8% 或 10% 計 算 。 當 僱 主 提 供 一 住 宅 單
位 作 為 你 的 居 所 , 而 計 算 出 來 的 「租 值」 是 大 過 該 居 所 的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的 話 , 你 有 權 選 擇 將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代 替 計 算 出 來 的 「租 值」 ,
以 達 到 少 付 薪 俸 稅 的 目 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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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
養 兄 弟 姊 妹 免 稅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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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住 的
弟 弟 被 解 僱 , 因 病 沒 有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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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問: |
我
與 一 名 超 過 25 歲 的 弟 弟 同 住 。 他 幾 年 前 被 解 僱 , 直 至 現 在 仍 未 找
到 工 作 。 他 每 天 都 需 要 休 息 15 小 時 以 上 , 但 並 沒 有 時 常 去 看 醫 生
。 請 問 我 可 不 可 以 申 索 供 養 他 的 免 稅 額 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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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要
符 合 申 索 供 養 兄 弟 姊 妹 免 稅 額 的 資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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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你 必 須
供 養 一 名 未 婚 的 兄 弟 或 姊 妹 ; 以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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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 該 兄 弟 或 姊 妹 已 年
滿 25 歲 , 你 供 養 他 是 因 為 他 身 體 上 或 精 神 上 的 無 能 力 而 不 能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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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你 的
情 況 , 要 符 合 申 索 供 養 兄 弟 姊 妹 免 稅 額 的 資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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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你 所 供 養 的 弟 弟 必 須
是 未 婚 ; 以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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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他 是 因 身 體 上 或 精 神
上 的 無 能 力 而 不 能 工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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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必
須 備 有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醫 生 證 明 書 , 以 供 評 稅 主 任 須 要 時 參 考 , 才
可 提 出 申 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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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休 公 務 員 , 現 已 移 民 外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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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否 選
擇 合 併 評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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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親 與
我 同 住 及 由 我 供 養 , 但 她 沒 有 在 香 港 居 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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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問: |
本
人 為 一 退 休 公 務 員 , 現 已 移 民 加 拿 大 。
(a) 請 問 我 可 不 可 以 選 擇 合 併 評 稅 ?
(b) 我 母 親 在 2007/08 年 度 期 間 沒 有 在 香 港 居 住 , 但 她 全 年 都 是
與 我 同 住 及 由 我 供 養 。 請 問 我 可 不 可 以 申 索 供 養 她 的 免 稅 額 呢 ?
請 注 意 我 和 母 親 在 移 居 加 拿 大 前 曾 連 續 居 港 超 過 44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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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任
何 已 婚 夫 婦 , 不 論 是 否 香 港 居 民 , 都 可 選 擇 用 合 併 評 稅 方 式 計 算
薪 俸 稅 。 最 重 要 的 是 夫 婦 兩 人 在 選 擇 合 併 評 稅 的 年 度 均 曾 賺 取 須
繳 納 香 港 薪 俸 稅 的 入 息 。 請 問 你 的 配 偶 是 否 正 在 香 港 工 作 或 是 收
取 長 俸 呢 ?
請 注 意 , 若 配 偶 沒 有 在 香 港 收 取 任 何 應 課 薪 俸 稅 的 入 息 , 你 可 申
索 扣 除 已 婚 人 士 免 稅 額 。 要 符 合 申 索 供 養 父 母 免 稅 額 的 資 格 , 受
供 養 者 在 有 關 年 度 內 必 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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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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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齡 已 足 60 歲 或 以
上 ; 以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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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納 稅 人 同 住 至 少 連
續 6 個 月 , 或 曾 接 受 納 稅 人 給 予 全 年 總 數 不 少 過 $12,000 的 現 金 生
活 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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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必 須 具 備 以 上 全 部 條 件 , 才 符 合 申 索 資 格 。 按 你 的 情 況 , 由 於 你
的 母 親 在 2007/08 年 度 內 與 你 一 起 居 住 在 加 拿 大 , 你 不 能 得 到 供
養 父 母 免 稅 額 。
( 由 2005/06 課 稅 年 度 起 , 納 稅 人 可 就 供 養 55 歲 或 以 上 但 未 滿
60 歲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獲 得 免 稅 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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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進 修 開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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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 得 扣
除 後 , 從 「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 獲 發 還 學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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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問: |
納
稅 人 於 2006/07 年 度 繳 交 三 萬 元 學 費 , 在 當 年 報 稅 時 已 全 部 申 索
並 獲 得 扣 除 ; 其 後 在 2007/08 年 度 , 他 從 「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 獲 發
還 一 萬 元 學 費 。 那 一 萬 元 是 否 屬 於 應 課 稅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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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 是 政 府 為 了 鼓 勵 市 民 持 續 學 習 而 設 立 的 , 不 屬 於 從
職 務 或 受 僱 工 作 所 得 的 入 息 , 所 以 不 屬 於 應 課 稅 收 入 。 但 另 一 方
面 , 可 扣 減 的 個 人 進 修 開 支 並 不 包 括 由 僱 主 或 其 他 人 士 發 還 的 款
額 , 納 稅 人 只 能 獲 扣 除 實 際 支 付 的 數 額 。 因 此 , 當 他 在 2007/08
年 度 獲 發 還 學 費 一 萬 元 後 , 他 必 須 以 書 面 通 知 稅 務 局 。 稅 務 局 將
會 發 出 2006/07 年 度 補 加 薪 俸 稅 評 稅 給 他 , 以 調 整 先 前 已 扣 除 的
個 人 進 修 開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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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療 從 業 員 ( 包 括 醫 生、牙
醫、 護 士 等 ) 的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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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業 責
任 保 險 費、 註 冊 費 和 執 業 年 費、 專 業 學 會 會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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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業 資
格 的 課 程 及 / 或 考 試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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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往 海
外 參 加 專 業 考 試 而 招 致 的 交 通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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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待 /
酬 酢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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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人 執
業 業 務 是 否 可 註 冊 成 為 法 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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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問: |
本 人 受 僱 於 醫 療 界 。 在 計 算 薪 俸 稅 時 , 是 否 可 獲 扣 除 本 人 支 付 的
專 業 責 任 保 險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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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一
般 而 言 , 完 全 、 純 粹 及 必 須 為 產 生 應 評 稅 入 息 而 招 致 的 所 有 支 出
及 開 支 均 可 扣 除 , 但 屬 家 庭 或 私 人 以 及 資 本 性 質 者 的 開 支 並 不 可
以 。 關 於 「 完 全 、 純 粹 及 必 須 」 及 「 為 產 生 」 的 規 定 十 分 嚴 苛 。
《 香 港 稅 務 條 例 釋 義 及 執 行
指 引 第 9 號 》 載 有 更 詳 盡 的 論 述 :
開 支 必 須 與 應 評 稅 入 息 有 「 直 接 關 連 」 才 可 獲 扣 除 。 如 該 項 支
出 只 是 為 了 使 某 人 取 得 受 僱 工 作 而 支 付 , 則 不 可 以 扣 除 。 「 為 產
生 該 應 評 稅 入 息 而 招 致 」 (in the production
of the assessable income) 的 開 支 有 別 於 「為 賺 取 入 息 而 招 致」
(for the purpose of producing the
assessable income )的 開 支(例 如:從 居 所 到 工 作 地 點 的 交 通 費)。
多 個 案 例 已 確 立 即 使 僱 主 要 求 納 稅 人 購 買 專 業 責 任 保 險 , 該 等
開 支 並 非 「 為 產 生 」 應 評 稅 入 息 而 招 致 。 關 鍵 並 不 在 於 該 開 支 是
否 因 僱 主 要 求 而 產 生 , 而 在 於 該 開 支 是 否 因 職 務 而 產 生 : 意 思 是
如 不 支 付 該 開 支 , 有 關 職 務 便 不 能 履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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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問: |
作 為 醫 療 界 的 僱 員 ,在 計 算 本 人 的 薪 俸 稅 時 是 否 可 獲 扣 除 :
(a) 註 冊 費 和 執 業 年 費 ; 及
(b) 專 業 學 會 會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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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
據 條 例 的 嚴 格 規 定〔見 上 文 第 10 題〕,此
等 費 用 並 不 可 以 扣 除 。
然 而 , 若 果 法 例 規 定 必 須 向 有 關 專 業 團 體 註 冊 , 如 醫 生 根 據 法
例 必 須 向 醫 務 委 員 會 註 冊 和 取 得 執 業 證 明 書 才 可 執 業 , 此 等 費 用
特 惠 給 予 扣 除 。
此 外 , 若 果 持 有 某 項 專 業 資 格 是 擔 當 有 關 受 僱 工 作 的 先 決 條 件 、
及 保 留 會 員 資 格 和 瞭 解 有 關 專 科 的 最 新 發 展 常 用 於 並 有 利 於 履 行
日 常 職 務 , 支 付 給 不 多 於 一 個 專 業 學 會 的 費 用 特 惠 給 予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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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問: |
本 人 作 為 一 名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 必 須 持 績 進 修 。 在 計 算 薪 俸 稅 時 ,
本 人 是 否 可 獲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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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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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的 課 程 及 / 或 考 試 費 ; 和
前 往 海 外 參 加 專 業 考 試 而 招 致 的 交 通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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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a) |
根 據 一 般 嚴 格 條
文 不 可 扣 除 的 個 人 進 修 開 支 , 法 例 另 有 具 體 規 定 。 個 人 進 修 開 支
( 包 括 為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而 支 付 的 課 程 和 考 試 費 用 ) 如 在 某 課 稅 年
度 不 超 過 訂 明 款 額 可 給 予 扣 除 。 2007/08 課 稅 年 度 的 訂 明 款 額 為
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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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前 往 海 外 參 加 專
業 考 試 而 招 致 的 交 通 費 明 顯 地 並 非 為 產 生 應 評 稅 入 息 而 招 致 , 因
此 不 能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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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問: |
本 人 私 人 執 業 並 予 以 徵 收 利 得 稅 。 本 人 的 問 題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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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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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計 算 利 得 稅 時 可 予 以 扣 除 的 應 酬 費 幅 度 ; 及
稅 務 條 例 是 否 不 容 許 私 人 執 業 業 務 註 冊 成 為
法 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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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a) |
只 有 為 產 生 應 課
稅 利 潤 而 招 致 的 應 酬 開 支 才 可 扣 除 。 一 般 而 言 , 有 關 金 額 就 納 稅
人 的 情 況 而 言 須 是 合 理 。 納 稅 人 須 保 存 應 酬 場 合 、 受 款 待 人 士 詳
細 資 料 及 收 據 。 當 稅 務 局 要 求 驗 證 時 須 提 交 有 關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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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 稅 務 條 例 》 並
沒 有 不 容 許 醫 療 業 務 註 冊 成 為 法 團 。 然 而 , 稅 務 局 會 審 查 是 否 有
涉 及 避 稅 成 份 。 若 有 的 話 , 便 會 引 用 反 避 稅 條 文 。 有 關 反 避 稅 條
文 詳 載 於 稅 務 局 《 稅 務 條 例
釋 義 及 執 行 指 引 第 15 號 》 第 C 和 D 部 。 「 服 務 公 司 」 的
討 論 詳 載 於 稅 務 局 《 稅 務
條 例 釋 義 及 執 行 指 引 第 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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