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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見 問 題 ︰ 個 別 人 士 的 網 上 稅 務 講 座 問 答 專 欄

子 女 免 稅 額  
  兒 子 大 學 畢 業 後 , 還 未 找 到 工 作 。仍 受 父 母 供 養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夫 婦 各 有 工 作 收 入 , 並 有 租 金 收 入 ,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是 否 有 利  
  電 腦 程 式 供 自 行 計 算 應 繳 稅 款  
  如 選 擇 了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 但 實 際並 不 有 利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供 款  
  供 款 超 過 月 薪 的 百 分 之 五  
從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所 得 款 項  
  在 公 司 倒 閉 清 盤 後, 從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發 還 部 分 欠 薪 。  
經 營 獨 資 業 務 生 意 出 現 業 務 虧 損  
  業 務 虧 損 抵 銷 當 年 的 其 他 收 入  
  業 務 虧 損 結 轉 至 未 來 的 年 度 抵 銷 將 來 的 收 入  
「 差 餉 租 值 」  
  什 麼 是「 差 餉 租 值 」  
供 養 兄 弟 姊 妹 免 稅 額  
  同 住 的 弟 弟 被 解 僱 , 因 病 沒 有 工 作  
退 休 公 務 員 , 現 已 移 民 外 地  
  可 否 選 擇 合 併 評 稅  
  母 親 與 我 同 住 及 由 我 供 養 , 但 她 沒 有 在 香 港 居 住  
個 人 進 修 開 支  
  獲 得 扣 除 後 , 從 「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 獲 發 還 學 費  
醫 療 從 業 員 ( 包 括 醫 生、牙 醫、 護 士 等 ) 的 扣 除  
  專 業 責 任 保 險 費、 註 冊 費 和 執 業 年 費、 專 業 學 會 會 費  
  專 業 資 格 的 課 程 及 / 或 考 試 費  
  前 往 海 外 參 加 專 業 考 試 而 招 致 的 交 通 費  
  應 酬 費  
  私 人 執 業 業 務 是 否 可 註 冊 成 為 法 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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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 免 稅 額
  兒 子 大 學 畢 業 後 , 還 未 找 到 工 作 。仍 受 父 母 供 養
     
1. 問: 我 的 兒 子 李 小 強 現 年 20 歲 。 在 去 年 六 月 大 學 畢 業 後 , 直 至 現 在 還 未 找 到 工 作 。 我 仍 然 需 要 為 他 提 供 生 活 費 用 。 請 問 我 是 否 合 資 格 申 請 他 的 子 女 免 稅 額 ?
     
  答:

如 你 供 養 一 名 年 滿 18 歲 但 未 滿 25 歲 的 子 女 , 而 想 得 到 該 名 子 女 的 免 稅 額 , 該 名 子 女 必 須 在 有 關 課 稅 年 度 內 的 任 何 時 間 曾 接 受 全 日 制 教 育 。 按 你 所 提 及 的 情 況 , 你 的 兒 子 小 強 在 2007 年 4 月 至 6 月 曾 接 受 全 日 制 教 育 , 因 此 你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2007/08 年 度 的 子 女 免 稅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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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入 息 課 稅

  夫 婦 各 有 工 作 收 入 , 並 有 租 金 收 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是 否 有 利
  電 腦 程 式 供 自 行 計 算 應 繳 稅 款
  如 選 擇 了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 但 實 際 並 不 有 利
     
2. 問:

本 人 已 婚 , 夫 婦 各 有 工 作 收 入 , 並 從 出 租 一 層 按 了 給 銀 行 的 聯 名 物 業 賺 取 租 金 。
(i) 選 擇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方 式 計 稅 是 否 對 我 們 有 利 ?
(ii) 貴 局 有 沒 有 設 置 此 類 電 腦 程 式 供 我 們 自 行 計 算 應 繳 稅 款 ?
(iii) 如 本 人 和 配 偶 都 選 擇 了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方 式 計 稅 , 但 其 後 知 道 用 這 方 式 計 稅 對 我 們 並 不 有 利 , 稅 局 會 否 會 懂 得 自 動 將 評 稅 方 式 改 變 ?

     
  答: (i) 選 擇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計 稅 是 否 對 你 有 利 是 取 決 於 很 多 因 素 , 其 中 包 括 :
         
   
你 和 你 的 配 偶 的 薪 金 收 入 ;
     
你 和 你 的 配 偶 的 租 金 收 入 ;
     
你 和 你 的 配 偶 可 申 索 的 扣 除 和 免 稅 額 , 尤 其 是 為 獲 取 租 金 收 入 而 支 付 的 按 揭 利 息 。
         
      因 此 , 今 年 你 選 擇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計 稅 可 能 得 到 稅 款 的 寬 減 , 但 明 年 作 同 樣 的 選 擇 未 必 對 你 有 利 。
         
    (ii) 如 你 想 計 算 選 擇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後 你 所 需 繳 交 的 稅 款 , 你 可 以 利 用 稅 務 局 網 頁 中 的「 計 算 稅 款」程 式 。
         
 
(請 將 這 計 算 表 視 為 一 項 計 算 工 具 , 並 只 可 用 作 參 考 用 途 。)
         
    (iii) 如 選 擇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計 算 你 的 稅 款 對 你 不 利 , 亦 不 會 令 你 多 付 稅 款 。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計 算 你 的 稅 款 對 你 有 沒 有 好 處 , 稅 務 局 的 電 腦 會 自 動 作 出 比 較 - 如 果 選 擇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是 不 利 於 你 或 會 令 你 多 付 稅 款 , 稅 務 局 會 當 你 不 選 擇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來 作 出 評 稅 和 發 出 稅 單 , 且 在 稅 單 上 評 稅 主 任 附 註 一 欄 將 此 情 況 通 知 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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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供 款
  供 款 超 過 月 薪 的 百 分 之 五
     
3. 問:

我 的 僱 主 為 保 障 我 們 退 休 後 的 生 活 向 我 們 提 供 了 一 項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 我 參 加 後 有 權 選 擇 從 薪 金 中 扣 除 0% 、 5% 、 7.5% 或 10% 作 為 供 款 。 如 果 我 的 月 薪 是 $10,000 , 而 我 選 擇 了 供 款 10% , 我 是 否 可 以 申 索 扣 除 全 數 的 供 款 , 即 扣 除 $12,000 ?

     
  答:

以 月 薪 $10,000 來 計 算 , 在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強 積 金 」 計 劃) 下 , 你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應 為 每 月 $500 , 而 因 此 你 全 年 可 得 到 $6,000 的 扣 除 ($500 x 12) 。 任 何 超 過 月 薪 的 5% 的 供 款 屬 自 願 性 供 款 , 在 稅 務 上 並 不 能 獲 得 扣 除 。

通 常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下 不 設 任 何 強 制 性 供 款 , 因 此 你 可 選 擇 供 款 0% 至 10% 。 稅 例 容 許 參 與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人 士 和 參 與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人 士 得 到 同 等 扣 除 額 。 因 此 你 應 得 到 $6,000 的 扣 除 , 即 相 等 於 12 個 月 的 每 月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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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所 得 款 項

  在 公 司 倒 閉 清 盤 後, 從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發 還 部 分 欠 薪 。
     
4. 問:

本 人 曾 在 甲 公 司 工 作 , 該 公 司 已 在 2007 年 1 月 倒 閉 清 盤 。 在 2007 年 6 月 , 我 收 到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發 還 部 分 甲 公 司 的 欠 薪 , 金 額 為 $36,000 , 欠 薪 期 為 2006 年 4 月 至 2006 年 8 月 。 請 問 我 是 否 需 要 將 這 筆 款 項 填 報 在 本 人 2007/08 課 稅 年 度 的 個 別 人 士 報 稅 表 內 ?

     
  答:

因 為 你 是 在 2007/08 課 稅 年 度 的 基 期 內 收 到 這 筆 款 項 , 你 是 應 該 將 這 $36,000 的 收 入 填 報 在 2007/08 課 稅 年 度 的 個 別 人 士 報 稅 表 內 , 方 法 如 下 :

       
   
(i)
在 報 稅 表 第 4.1 部 的 段 落 (1) 填 寫 僱 主 名 稱 、 受 僱 職 位 、 期 間 (2006 年 4 月 至 2006 年 8 月) 和 總 入 息 款 額 ($36,000) ;
    (ii) 在 報 稅 表 第 4.1 部 的 段 落 (2)(ii) 填 上 金 額 $36,000 [即 第 24 號 的 格 子] ;
    (iii) 如 果 你 想 將 該 筆 款 項 撥 回 有 關 課 稅 年 度 計 算 , 在 報 稅 表 第 4.1 部 的 段 落 (3) 填 上 金 額 $36,000 [即 第 26 號 的 格 子] ; 與 及
    (iv) 填 寫 報 稅 表 附 錄 的 第 3 部 。
       
    可 是 , 你 實 際 上 在 2006/07 課 稅 年 度 賺 取 這 筆 薪 金 , 因 此 你 有 權 申 請 將 這 筆 款 項 撥 回 該 年 度 作 為 該 年 度 的 入 息 計 算 。 稅 務 局 在 收 到 申 請 後 , 會 向 你 發 出 2006/07 年 度 的 補 加 稅 稅 單 。 由 於 稅 務 局 不 會 就 同 一 筆 款 項 徵 收 兩 次 稅 款 , 因 此 在 你 的 2007/08 年 度 評 稅 中 , 應 課 稅 入 息 一 定 不 會 包 括 這 筆 $36,000 的 入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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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營 獨 資 業 務 生 意 出 現 業 務 虧 損

  業 務 虧 損 抵 銷 當 年 的 其 他 收 入
  業 務 虧 損 結 轉 至 未 來 的 年 度 抵 銷 將 來 的 收 入
     
5. 問:

我 曾 獨 資 經 營 生 意 並 在 2006/07 年 度 出 現 業 務 虧 損 $210,000 。 評 稅 主 任 已 准 許 我 將 此 虧 損 轉 入 2007/08 年 度 的 利 得 稅 。

該 生 意 在 2008 年 2 月 結 束 了 , 在 2007/08 年 度 出 現 業 務 虧 損 $68,000 。

我 妻 子 在 2007/08 年 度 有 受 僱 薪 酬 $250,000 。 我 們 選 擇 了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的 方 法 計 算 這 個 年 度 我 兩 夫 婦 的 應 繳 稅 項 。

請 問 我 是 否 可 以 利 用 減 除 業 務 虧 損 $68,000 後 所 剩 下 來 的 收 入 $182,000 ( 即 $250,000 減 $ 68,000 ) , 用 來 抵 銷 我 獨 資 業 務 在 2006/07 年 度 的 業 務 虧 損 $210,000 , 然 後 再 將 餘 額 $28,000 ( 即 $210,000 減 $182,000 ) , 再 結 轉 至 未 來 的 年 度 , 以 抵 銷 我 兩 夫 婦 將 來 的 收 入 呢 ?

     
  答:

請 注 意 你 有 權 選 擇 從 獨 資 業 務 所 出 現 的 虧 損 用 作 抵 銷 那 方 面 的 收 入 。 你 和 配 偶 如 在 2006/07 年 度 沒 有 選 擇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方 法 計 稅 , 當 年 出 現 的 業 務 虧 損 會 用 作 抵 銷 你 在 2007/08 年 度 從 該 業 務 所 產 生 的 利 潤 。 可 是 , 你 和 配 偶 如 在 2006/07 年 度 選 擇 了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方 法 計 稅 , 則 當 年 出 現 的 業 務 虧 損 會 用 作 抵 銷 你 和 配 偶 在 當 年 的 其 他 收 入 。

根 據 你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 你 在 2006/07 年 度 並 沒 有 選 擇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方 法 計 稅 , 因 此 由 你 獨 資 經 營 的 「業 務 A」 在 2006/07 年 度 所 產 生 的 虧 損 $210,000 只 能 用 來 抵 銷 「業 務 A」 在 未 來 年 度 的 利 潤 , 而 不 能 用 來 抵 銷 你 或 配 偶 在 當 年 或 未 來 年 度 的 其 他 收 入 。

一 般 來 說 , 納 稅 人 可 透 過 選 擇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以 申 索 扣 除
  (a) 在 這 個 課 稅 年 度 內 業 務 上 的 虧 損 ; 以 及
  (b) 按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方 法 計 稅 下 承 前 各 年 度 的 虧 損 。

因 此 , 假 如 你 選 擇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方 法 計 算 你 2006/07 年 度 的 稅 款 , 而 你 或 配 偶 並 沒 有 其 他 收 入 , 你 獨 資 業 務 在 該 年 度 所 產 生 的 虧 損 $210,000 便 可 以 結 轉 至 2007/08 年 度 的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 而 且 餘 下 虧 損 $28,000 還 可 再 繼 續 結 轉 至 未 來 年 度 , 用 來 抵 銷 你 或 配 偶 在 未 來 年 度 的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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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餉 租 值」
  什 麼 是「 差 餉 租 值 」
     
6. 問:

請 問 報 稅 表 第 4.2 欄 中 的 「差 餉 租 值」 是 什 麼 ?

     
  答:

請 問 你 有 否 察 覺 到 你 每 季 所 繳 付 的 差 餉 都 是 根 據 「差 餉 租 值」 計 算 呢 ? 第 4.2 欄 所 提 及 的 「差 餉 租 值」 , 並 不 是 計 算 得 來 , 是 由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評 定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你 無 需 填 寫 這 欄 。 假 如 你 選 擇 用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來 代 替 計 算 出 來 的 「租 值」 , 你 才 會 將 差 餉 單 上 所 顯 示 的 「差 餉 租 值」 填 寫 入 這 個 格 內 。

假 如 你 的 僱 主 提 供 居 所 給 你 , 該 居 所 的 「租 值」 便 須 計 入 你 的 應 評 稅 入 息 內 。 「租 值」 會 依 不 同 類 別 按 你 入 息 減 去 支 出 和 開 支 (但 不 能 減 個 人 進 修 開 支) 的 4% 、 8% 或 10% 計 算 。 當 僱 主 提 供 一 住 宅 單 位 作 為 你 的 居 所 , 而 計 算 出 來 的 「租 值」 是 大 過 該 居 所 的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的 話 , 你 有 權 選 擇 將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代 替 計 算 出 來 的 「租 值」 , 以 達 到 少 付 薪 俸 稅 的 目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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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養 兄 弟 姊 妹 免 稅 額
  同 住 的 弟 弟 被 解 僱 , 因 病 沒 有 工 作
     
7. 問:

我 與 一 名 超 過 25 歲 的 弟 弟 同 住 。 他 幾 年 前 被 解 僱 , 直 至 現 在 仍 未 找 到 工 作 。 他 每 天 都 需 要 休 息 15 小 時 以 上 , 但 並 沒 有 時 常 去 看 醫 生 。 請 問 我 可 不 可 以 申 索 供 養 他 的 免 稅 額 呢 ?

     
  答:

要 符 合 申 索 供 養 兄 弟 姊 妹 免 稅 額 的 資 格


    (a) 你 必 須 供 養 一 名 未 婚 的 兄 弟 或 姊 妹 ; 以 及
    (b) 如 該 兄 弟 或 姊 妹 已 年 滿 25 歲 , 你 供 養 他 是 因 為 他 身 體 上 或 精 神 上 的 無 能 力 而 不 能 工 作 。

    按 你 的 情 況 , 要 符 合 申 索 供 養 兄 弟 姊 妹 免 稅 額 的 資 格

    (a) 你 所 供 養 的 弟 弟 必 須 是 未 婚 ; 以 及
    (b) 他 是 因 身 體 上 或 精 神 上 的 無 能 力 而 不 能 工 作 。

    你 必 須 備 有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醫 生 證 明 書 , 以 供 評 稅 主 任 須 要 時 參 考 , 才 可 提 出 申 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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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休 公 務 員 , 現 已 移 民 外 地

  可 否 選 擇 合 併 評 稅
  母 親 與 我 同 住 及 由 我 供 養 , 但 她 沒 有 在 香 港 居 住
     
8. 問:

本 人 為 一 退 休 公 務 員 , 現 已 移 民 加 拿 大 。

(a) 請 問 我 可 不 可 以 選 擇 合 併 評 稅 ?
(b) 我 母 親 在 2007/08 年 度 期 間 沒 有 在 香 港 居 住 , 但 她 全 年 都 是 與 我 同 住 及 由 我 供 養 。 請 問 我 可 不 可 以 申 索 供 養 她 的 免 稅 額 呢 ?

請 注 意 我 和 母 親 在 移 居 加 拿 大 前 曾 連 續 居 港 超 過 44 年 。

     
  答:

任 何 已 婚 夫 婦 , 不 論 是 否 香 港 居 民 , 都 可 選 擇 用 合 併 評 稅 方 式 計 算 薪 俸 稅 。 最 重 要 的 是 夫 婦 兩 人 在 選 擇 合 併 評 稅 的 年 度 均 曾 賺 取 須 繳 納 香 港 薪 俸 稅 的 入 息 。 請 問 你 的 配 偶 是 否 正 在 香 港 工 作 或 是 收 取 長 俸 呢 ?

請 注 意 , 若 配 偶 沒 有 在 香 港 收 取 任 何 應 課 薪 俸 稅 的 入 息 , 你 可 申 索 扣 除 已 婚 人 士 免 稅 額 。 要 符 合 申 索 供 養 父 母 免 稅 額 的 資 格 , 受 供 養 者 在 有 關 年 度 內 必 須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
   
年 齡 已 足 60 歲 或 以 上 ; 以 及
   
與 納 稅 人 同 住 至 少 連 續 6 個 月 , 或 曾 接 受 納 稅 人 給 予 全 年 總 數 不 少 過 $12,000 的 現 金 生 活 費 。

   

你 必 須 具 備 以 上 全 部 條 件 , 才 符 合 申 索 資 格 。 按 你 的 情 況 , 由 於 你 的 母 親 在 2007/08 年 度 內 與 你 一 起 居 住 在 加 拿 大 , 你 不 能 得 到 供 養 父 母 免 稅 額 。

( 由 2005/06 課 稅 年 度 起 , 納 稅 人 可 就 供 養 55 歲 或 以 上 但 未 滿 60 歲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獲 得 免 稅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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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進 修 開 支

  獲 得 扣 除 後 , 從 「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 獲 發 還 學 費
     
9. 問:

納 稅 人 於 2006/07 年 度 繳 交 三 萬 元 學 費 , 在 當 年 報 稅 時 已 全 部 申 索 並 獲 得 扣 除 ; 其 後 在 2007/08 年 度 , 他 從 「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 獲 發 還 一 萬 元 學 費 。 那 一 萬 元 是 否 屬 於 應 課 稅 收 入 ?

 

  答: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 是 政 府 為 了 鼓 勵 市 民 持 續 學 習 而 設 立 的 , 不 屬 於 從 職 務 或 受 僱 工 作 所 得 的 入 息 , 所 以 不 屬 於 應 課 稅 收 入 。 但 另 一 方 面 , 可 扣 減 的 個 人 進 修 開 支 並 不 包 括 由 僱 主 或 其 他 人 士 發 還 的 款 額 , 納 稅 人 只 能 獲 扣 除 實 際 支 付 的 數 額 。 因 此 , 當 他 在 2007/08 年 度 獲 發 還 學 費 一 萬 元 後 , 他 必 須 以 書 面 通 知 稅 務 局 。 稅 務 局 將 會 發 出 2006/07 年 度 補 加 薪 俸 稅 評 稅 給 他 , 以 調 整 先 前 已 扣 除 的 個 人 進 修 開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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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療 從 業 員 ( 包 括 醫 生、牙 醫、 護 士 等 ) 的 扣 除

  專 業 責 任 保 險 費、 註 冊 費 和 執 業 年 費、 專 業 學 會 會 費
  專 業 資 格 的 課 程 及 / 或 考 試 費
  前 往 海 外 參 加 專 業 考 試 而 招 致 的 交 通 費
  款 待 / 酬 酢 費
  私 人 執 業 業 務 是 否 可 註 冊 成 為 法 團
     
10. 問:

本 人 受 僱 於 醫 療 界 。 在 計 算 薪 俸 稅 時 , 是 否 可 獲 扣 除 本 人 支 付 的 專 業 責 任 保 險 費 ?

 

答:

一 般 而 言 , 完 全 、 純 粹 及 必 須 為 產 生 應 評 稅 入 息 而 招 致 的 所 有 支 出 及 開 支 均 可 扣 除 , 但 屬 家 庭 或 私 人 以 及 資 本 性 質 者 的 開 支 並 不 可 以 。 關 於 「 完 全 、 純 粹 及 必 須 」 及 「 為 產 生 」 的 規 定 十 分 嚴 苛 。 《 香 港 稅 務 條 例 釋 義 及 執 行 指 引 第 9 號 》 載 有 更 詳 盡 的 論 述 :

開 支 必 須 與 應 評 稅 入 息 有 「 直 接 關 連 」 才 可 獲 扣 除 。 如 該 項 支 出 只 是 為 了 使 某 人 取 得 受 僱 工 作 而 支 付 , 則 不 可 以 扣 除 。 「 為 產 生 該 應 評 稅 入 息 而 招 致 」 (in the production of the assessable income) 的 開 支 有 別 於 「為 賺 取 入 息 而 招 致」 (for the purpose of producing the assessable income )的 開 支(例 如:從 居 所 到 工 作 地 點 的 交 通 費)。

多 個 案 例 已 確 立 即 使 僱 主 要 求 納 稅 人 購 買 專 業 責 任 保 險 , 該 等 開 支 並 非 「 為 產 生 」 應 評 稅 入 息 而 招 致 。 關 鍵 並 不 在 於 該 開 支 是 否 因 僱 主 要 求 而 產 生 , 而 在 於 該 開 支 是 否 因 職 務 而 產 生 : 意 思 是 如 不 支 付 該 開 支 , 有 關 職 務 便 不 能 履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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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問:

作 為 醫 療 界 的 僱 員 ,在 計 算 本 人 的 薪 俸 稅 時 是 否 可 獲 扣 除 :

(a) 註 冊 費 和 執 業 年 費 ; 及

(b) 專 業 學 會 會 費 ?

 

  答:

根 據 條 例 的 嚴 格 規 定〔見 上 文 第 10 題〕,此 等 費 用 並 不 可 以 扣 除 。

然 而 , 若 果 法 例 規 定 必 須 向 有 關 專 業 團 體 註 冊 , 如 醫 生 根 據 法 例 必 須 向 醫 務 委 員 會 註 冊 和 取 得 執 業 證 明 書 才 可 執 業 , 此 等 費 用 特 惠 給 予 扣 除 。

此 外 , 若 果 持 有 某 項 專 業 資 格 是 擔 當 有 關 受 僱 工 作 的 先 決 條 件 、 及 保 留 會 員 資 格 和 瞭 解 有 關 專 科 的 最 新 發 展 常 用 於 並 有 利 於 履 行 日 常 職 務 , 支 付 給 不 多 於 一 個 專 業 學 會 的 費 用 特 惠 給 予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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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問:

本 人 作 為 一 名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 必 須 持 績 進 修 。 在 計 算 薪 俸 稅 時 , 本 人 是 否 可 獲 扣 除 :

 

(a)

(b)

 

為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的 課 程 及 / 或 考 試 費 ; 和

前 往 海 外 參 加 專 業 考 試 而 招 致 的 交 通 費 ?

 

  答: (a)

根 據 一 般 嚴 格 條 文 不 可 扣 除 的 個 人 進 修 開 支 , 法 例 另 有 具 體 規 定 。 個 人 進 修 開 支 ( 包 括 為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而 支 付 的 課 程 和 考 試 費 用 ) 如 在 某 課 稅 年 度 不 超 過 訂 明 款 額 可 給 予 扣 除 。 2007/08 課 稅 年 度 的 訂 明 款 額 為 60,000元 。

 

(b)

前 往 海 外 參 加 專 業 考 試 而 招 致 的 交 通 費 明 顯 地 並 非 為 產 生 應 評 稅 入 息 而 招 致 , 因 此 不 能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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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問:

本 人 私 人 執 業 並 予 以 徵 收 利 得 稅 。 本 人 的 問 題 是 :

 

(a)

(b)

 

在 計 算 利 得 稅 時 可 予 以 扣 除 的 應 酬 費 幅 度 ; 及

稅 務 條 例 是 否 不 容 許 私 人 執 業 業 務 註 冊 成 為 法 團 ?

 

  答: (a)

只 有 為 產 生 應 課 稅 利 潤 而 招 致 的 應 酬 開 支 才 可 扣 除 。 一 般 而 言 , 有 關 金 額 就 納 稅 人 的 情 況 而 言 須 是 合 理 。 納 稅 人 須 保 存 應 酬 場 合 、 受 款 待 人 士 詳 細 資 料 及 收 據 。 當 稅 務 局 要 求 驗 證 時 須 提 交 有 關 資 料 。

 

(b)

《 稅 務 條 例 》 並 沒 有 不 容 許 醫 療 業 務 註 冊 成 為 法 團 。 然 而 , 稅 務 局 會 審 查 是 否 有 涉 及 避 稅 成 份 。 若 有 的 話 , 便 會 引 用 反 避 稅 條 文 。 有 關 反 避 稅 條 文 詳 載 於 稅 務 局 《 稅 務 條 例 釋 義 及 執 行 指 引 第 15 號 》 第 C 和 D 部 。 「 服 務 公 司 」 的 討 論 詳 載 於 稅 務 局 《 稅 務 條 例 釋 義 及 執 行 指 引 第 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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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