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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物 及 新 聞 公 報 :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第 13 號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第 13 號



1. 《 稅 務 條 例 》 的 條 文
本 裁 定 適 用 於 《 稅 務 條 例 》 第 1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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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 景
  (a)

某 集 團 在 世 界 各 地 經 營 業 務 , 其 總 公 司 設 在 美 國 , 產 品 在 世 界 各 國 製 造 , 銷 售 給 150 多 個 國 家 。 旗 下 的 公 司 在 不 同 稅 區 從 事 製 造 ( 「 製 造 公 司 」 ) 、 分 銷 ( 「 分 銷 公 司 」 ) 、 銷 售 ( 「 銷 售 公 司 」 ) 及 物 流 支 援 ( 「 物 流 公 司 」 ) 等 工 作 。

  (b) 製 造 公 司 ( 在 香 港 沒 有 經 營 製 造 業 務 ) 承 接 並 出 售 產 品 給 分 銷 公 司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成 立 , 在 香 港 並 無 聘 請 僱 員 ) ; 分 銷 公 司 然 後 出 售 產 品 給 銷 售 公 司 ( 有 一 家 銷 售 公 司 在 香 港 成 立 為 法 團 , 負 責 在 香 港 及 中 國 內 地 推 廣 並 銷 售 集 團 的 產 品 ) 。 集 團 的 總 公 司 負 責 決 定 生 產 甚 麼 產 品 , 並 釐 定 集 團 之 間 的 售 價 。

  (c) 物 流 公 司 ( 包 括 L 公 司 ) 為 分 銷 公 司 提 供 物 流 及 行 政 支 援 服 務 , 以 處 理 採 購 及 供 應 工 作 。 L 公 司 在 香 港 成 立 , 為 分 銷 公 司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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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 排
  (a) 銷 售 公 司 經 由 總 公 司 管 理 的 互 聯 網 國 際 供 應 系 統 ( 「 該 系 統 」 ) 向 分 銷 公 司 發 出 訂 單 。

  (b) L 公 司 從 該 系 統 下 載 亞 洲 銷 售 公 司 的 訂 單 並 核 實 資 料 , 然 後 把 訂 單 合 併 為 購 貨 摘 要 , 讓 分 銷 公 司 發 給 製 造 公 司 作 購 貨 之 用 。

  (c) L 公 司 以 電 郵 傳 送 購 貨 摘 要 給 各 分 銷 公 司 審 批 , 分 銷 公 司 會 按 情 況 以 電 郵 向 L 公 司 確 認 審 批 訂 單 。 訂 單 的 接 納 與 否 , 是 根 據 集 團 總 公 司 的 全 球 訂 價 指 引 而 定 。

  (d) L 公 司 會 根 據 已 審 批 的 訂 單 , 以 有 關 的 分 銷 公 司 名 義 , 製 備 訂 單 給 製 造 公 司 ; 製 造 公 司 跟 著 以 電 郵 向 L 公 司 確 認 有 多 少 貨 物 可 供 出 口 到 亞 洲 銷 售 公 司 。

  (e) L 公 司 然 後 把 可 供 出 口 到 亞 洲 銷 售 公 司 的 貨 物 確 認 書 以 電 郵 傳 送 給 亞 洲 銷 售 公 司 , 並 要 求 亞 洲 銷 售 公 司 確 認 有 關 的 協 議 。

  (f) L 公 司 根 據 分 銷 公 司 審 批 並 由 製 造 公 司 確 認 的 訂 單 , 製 備 預 開 發 票 給 亞 洲 銷 售 公 司 , 發 票 箋 頭 為 有 關 的 分 銷 公 司 。

  (g) 亞 洲 銷 售 公 司 接 到 預 開 發 票 後 , 會 根 據 預 開 發 票 上 的 資 料 , 向 分 銷 公 司 發 出 購 貨 單 。

  (h) L 公 司 然 後 合 併 各 亞 洲 銷 售 公 司 的 資 料 , 以 電 郵 傳 送 給 分 銷 公 司 確 認 。 分 銷 公 司 以 電 郵 確 認 接 納 。

  (i) 製 成 品 大 部 分 由 製 造 公 司 直 接 運 往 有 關 地 區 的 亞 洲 銷 售 公 司 , 不 會 在 香 港 存 倉 。 產 品 付 運 後 , 製 造 公 司 會 傳 送 或 傳 真 付 運 文 件 給 L 公 司 , 然 後 由 L 公 司 以 分 銷 公 司 的 箋 頭 向 亞 洲 銷 售 公 司 發 出 發 票 。

  (j) 產 品 有 時 會 付 運 到 香 港 存 倉 ,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 L 公 司 會 通 知 亞 洲 銷 售 公 司 須 在 香 港 存 倉 的 產 品 , 並 安 排 付 運 。 L 公 司 亦 會 提 供 包 括 運 輸 、 協 調 海 關 的 安 排 和 清 關 手 續 和 以 目 視 方 式 檢 查 進 口 香 港 產 品 的 數 量 及 包 裝 等 服 務 。 關 於 銷 售 給 香 港 與 中 國 內 地 的 產 品 , L 公 司 會 與 供 應 商 聯 絡 , 安 排 將 產 品 運 送 到 香 港 的 銷 售 公 司 。

  (k) L 公 司 備 存 關 於 分 銷 公 司 亞 洲 區 買 賣 活 動 的 所 有 會 計 記 錄 , 包 括 向 亞 洲 銷 售 公 司 的 所 有 銷 貨 、 跟 製 造 公 司 買 貨 及 銷 售 原 材 料 等 資 料 。 L 公 司 亦 撮 錄 並 向 位 於 香 港 以 外 的 集 團 庫 務 中 心 匯 報 各 分 銷 公 司 的 會 計 交 易 。

  (l) 分 銷 公 司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開 立 銀 行 戶 口 , 有 關 戶 口 由 集 團 庫 務 中 心 監 管 。 該 中 心 聯 同 L 公 司 負 責 監 管 與 協 調 集 團 之 間 的 帳 戶 與 資 金 流 動 情 況 , L 公 司 並 每 月 負 責 向 庫 務 中 心 提 供 營 業 應 收 帳 和 應 付 帳 的 資 料 。

  (m) 此 外 , L 公 司 亦 為 分 銷 公 司 提 供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 包 括 科 技 平 台 和 軟 件 , 支 援 訂 單 處 理 程序 、 倉 務 管 理 與 位 置 追 查 、 雜 項 報 告 、 一 般 的 客 戶 聯 絡 和 管 理 等 工 作 。

  (n) L 公 司 向 分 銷 公 司 收 取 成 本 加 5% 的 服 務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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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 定
  (a) 分 銷 公 司 透 過 L 公 司 在 香 港 經 營 業 務 ; 以 及

  (b) 分 銷 公 司 與 集 團 的 亞 洲 區 公 司 之 間 的 買 賣 活 動 所 產 生 的 利 潤 , 是 在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 因 此 根 據 《 稅 務 條 例 》 第 14(1) 條 , 須 徵 繳 香 港 利 得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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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 定 的 適 用 期
本 裁 定 適 用 於 2002/03 課 稅 年 度 及 以 後 的 課 稅 年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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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 務 局 局 長 就 將 來 發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在 要 項 上 作 出 的 假 設
  稅 務 局 局 長 沒 有 作 出 假 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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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 定 日 期
2003 年 7 月 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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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覆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