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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物 及 新 聞 公 報 :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第 21 號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第 21 號



1. 《 稅 務 條 例 》 的 條 文
本 裁 定 適 用 於 《 稅 務 條 例 》 第 1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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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 景
  (a)

該 公 司 是 一 個 國 際 集 團 的 成 員 , 是 在 X 國 註 冊 成 為 法 團 , 並 把 分 公 司 ( 「 該 分 公 司 」 ) 在 香 港 註 冊 。

  (b) 在 X 國 該 公 司 從 香 港 及 Z 國 的 聯 營 公 司 入 口 貨 物 。
  (c)

該 公 司 為 了 配 合 在 X 國 客 戶 的 要 求 , 設 立 了 該 分 公 司 。 這 會 使 客 戶 更 有 效 率 地 自 行 處 理 入 口 之 物 流 。

  (d) 該 公 司 除 了 有 一 個 註 冊 地 址 , 沒 有 在 香 港 開 設 辦 事 處 或 僱 用 任 何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 一 切 銷 貨 交 易 都 是 由 該 公 司 在 X 國 的 職 員 負 責 , 而 購 貨 也 是 由 他 們 與 聯 營 公 司 進 行 ; 銷 貨 與 購 貨 同 樣 經 由 電 腦 訂 貨 系 統 輔 助 處 理 。
  (e) 該 公 司 經 由 分 公 司 運 作 的 好 處 , 是 可 以 根 據 上 述 安 排 在 收 帳 方 面 獲 得 較 短 的 付 款 期 , 因 為 當 地 的 付 款 期 通 常 會 長 2 至 3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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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 排
  (a) 該 公 司 在 集 團 內 部 購 貨 , 由 一 個 生 產 部 門 訂 立 價 錢 。 訂 價 方 法 是 採 用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制 訂 的 「 轉 讓 定 價 指 引 」 所 載 的 轉 售 定 價 法 ( 或 市 價 扣 除 法 ) 。
  (b) 該 公 司 向 X 國 的 準 客 戶 介 紹 並 示 範 產 品 樣 本 , 然 後 由 高 級 客 戶 經 理 及 營 業 人 員 在 X 國 根 據 產 品 類 型 與 客 戶 洽 談 價 錢 與 數 量 。 定 價 以 電 郵 或 傳 真 確 認 。 該 公 司 的 高 級 客 戶 經 理 會 以 該 分 公 司 名 義 在 X 國 擬 備 並 簽 署 銷 貨 合 約 。
  (c) 至 於 大 額 客 戶 , 該 公 司 與 客 戶 議 定 產 品 定 價 及 數 量 後 , 該 公 司 的 外 勤 職 員 會 協 助 客 戶 評 估 產 品 , 直 至 客 戶 同 意 產 品 的 最 後 版 本 為 止 , 客 戶 隨 後 會 發 出 訂 貨 單 予 X 國 的 該 公 司 。 營 業 人 員 會 把 訂 貨 資 料 通 知 該 公 司 的 客 戶 服 務 部 職 員 , 以 便 他 們 在 電 腦 訂 貨 系 統 輸 入 資 料 。 該 電 腦 系 統 會 在 接 收 資 料 後 , 自 動 以 該 分 公 司 名 義 發 出 訂 貨 單 , 送 交 供 應 商 。
  (d) 供 應 商 接 到 訂 貨 單 後 , 會 確 認 送 貨 期 限 表 , 然 後 輸 入 訂 貨 系 統 。 該 公 司 的 客 戶 服 務 部 職 員 會 把 該 等 已 經 確 認 的 送 貨 期 限 表 , 以 電 郵 送 交 X 國 的 客 戶 。
  (e) 訂 貨 單 完 成 , 產 品 亦 送 妥 後 , Z 國 與 香 港 的 供 應 商 會 更 改 電 腦 訂 貨 系 統 的 訂 貨 情 況 標 號 , 以 確 認 產 品 送 妥 。 產 品 通 常 是 空 運 到 X 國 的 客 戶 或 其 指 定 的 海 外 工 廠 。
  (f) 除 一 些 重 要 客 戶 的 某 些 貨 物 須 在 X 國 存 放 外 , 該 分 公 司 通 常 不 會 有 存 倉 貨 物 。
  (g) 該 公 司 在 X 國 的 財 務 管 理 組 會 根 據 客 戶 的 發 票 決 定 信 貸 額 ; 如 銷 貨 是 以 信 用 證 的 條 款 , 信 用 證 會 由 Z 國 的 共 用 服 務 中 心 ( SCT ) 代 表 該 分 公 司 與 香 港 的 銀 行 洽 商 議 付 。 SCT 會 向 該 分 公 司 收 取 服 務 費 。
  (h) 該 公 司 在 X 國 的 財 務 總 監 及 在 Z 國 SCT 的 會 計 經 理 , 除 負 責 財 務 管 理 、 報 告 、 買 賣 入 帳 、 公 司 之 間 及 與 銀 行 的 對 帳 等 工 作 之 外 , 亦 獲 授 權 動 用 該 分 公 司 在 香 港 的 銀 行 戶 口 , 以 便 向 客 戶 收 取 款 項 及 支 付 貨 款 。
  (i) 香 港 分 公 司 於 是 把 名 下 發 票 的 相 關 銷 貨 與 購 貨 的 交 易 利 潤 撥 入 本 身 的 帳 目 。 該 分 公 司 的 財 務 帳 目 及 紀 錄 均 由 SCT 以 該 分 公 司 的 名 義 入 帳 與 保 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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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 定
  該 公 司 的 香 港 分 公 司 帳 目 所 記 入 的 利 潤 , 並 不 是 在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利 潤 ; 因 此 , 無 須 根 據 《 稅 務 條 例 》 第 14(1) 條 繳 付 香 港 利 得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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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 定 的 適 用 期
本 裁 定 在 2005/2006 及 其 後 的 課 稅 年 度 適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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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 務 局 局 長 就 將 來 發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在 要 項 上 作 出 的 假 設
  稅 務 局 局 長 沒 有 作 出 假 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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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 定 日 期
2005 年 2 月 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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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