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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23 號


1. 《稅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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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A 公司是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是一家海外註冊的 B 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
  (b) B 公司從事的業務為透過其商店,主要在歐洲和美國零售時裝、化妝品和配飾。 B 公司委任 A 公司為其採購代理商,代其羅致海外供應商,並在內地和其他亞洲國家採購成衣,包括:針織品、內衣和配飾。
  (c) 由於海外供應商的地理位置, A 公司在各海外國家設立代表辦事處,以便為 B 公司履行採購服務。但這些代表辦事處無權代 B 公司洽商、訂定或完成買賣。買賣的條款須由 B 公司與在香港以外的供應商直接洽商和訂定。合約簽訂後, B 公司會指示代表辦事處與供應商接觸,跟進有關的訂單。
  (d) A 公司就其在海外提供的採購服務向 B 公司收取佣金,款額相等於為 B 公司所作採購的離岸價價值的 3% 。
  (e) A 公司在香港沒有聘用任何僱員,但委聘其在港的同系附屬公司 C 公司為其服務代理,以履行所需的行政職能;而 C 公司則就所提供的服務,向 A 公司收取相當於成本加 5% 的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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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A 公司目前在香港以外設有多個代表辦事處,其中三個分別位於上海、北京和廣州,專責在內地履行採購工作。
  (b) A 公司現正考慮在內地設立 D 公司,並在上海、北京和廣州三地開設分支,以接辦目前三間代表辦事處的工作。
  (c) A 公司在上海、北京和廣州的代表辦事處,將會在 D 公司開始運作後完全關閉。而目前在該三間代表辦事處的員工,則會調派到 D 公司和此後在該公司工作。
  (d) A 公司將會在香港以外與 D 公司簽立服務協議,以委聘後者在內地為 B 公司提供採購服務。根據協議, A 公司會就 D 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向其支付服務費,款額相等於服務成本加 10% 。
  (e) A 公司會繼續按之前的準則向 B 公司收取佣金。
  (f) A 公司會繼續委任 C 公司為其服務代理,以履行所需的行政職能;而 C 公司亦會按之前的準則向 A 公司收取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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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A 公司無須就安排 D 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採購服務而向 B 公司收取的佣金課繳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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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在 2006/07 及其後的課稅年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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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稅務局局長沒有作出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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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05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