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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25 號


1. 《稅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8 及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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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X 公司是 Y 集團的成員。由於集團重組業務, X 公司實施裁員計劃,終止其所有員工的僱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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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除了依據僱傭合約支付員工應得的報酬外, X 公司也支付每一位員工一筆遣散費,作為終止僱傭合約及員工因此失去應有的權利的補償。遣散費的金額按員工的年資計算如下:
     
    遣散費 = 最後一個月的薪金 x 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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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a) 員工收到的遣散費並非稅務條例第 8 及 9 條所指的應課薪俸稅收入。
  (b) 在稅務申報方面, X 公司毋須將有關員工的遣散費包括在「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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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適用於 2 0 0 5 / 2 0 0 6 及 2 0 0 6 / 2 0 0 7 課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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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稅務局局長沒有作出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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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 0 0 5 年 9 月 2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