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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物 及 新 聞 公 報 :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第 26 號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第 26 號



1. 《 稅 務 條 例 》 的 條 文
本 裁 定 適 用 於 《 稅 務 條 例 》 第 1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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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 景
  (a)

有 關 公 司 在 2005/2006 年 度 在 香 港 成 立 , 董 事 並 非 香 港 居 民 。 有 關 公 司 是 在 A 國 經 營 業 務 的 H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b) 有 關 公 司 是 X 集 團 的 成 員 。 該 集 團 的 主 要 業 務 是 生 產 和 銷 售 化 學 產 品 。 該 集 團 在 多 國 設 有 生 產 廠 房 , 但 在 B 國 從 事 向 全 球 銷 售 其 產 品 的 工 作 。
  (c)

該 集 團 在 C 國 採 購 化 學 品 S 。 有 關 公 司 的 董 事 在 C 國 有 良 好 的 網 絡 為 其 採 購 化 學 品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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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 排
  (a) 有 關 公 司 獲 指 定 為 X 集 團 採 購 及 銷 售 化 學 品 S 的 營 業 代 表 。
  (b) 有 關 公 司 與 H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協 議 , 凡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買 賣 化 學 品 S 的 事 宜 均 由 H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 有 關 公 司 向 H 有 限 公 司 收 取 佣 金 , 容 許 其 利 用 有 關 公 司 的 董 事 在 C 國 的 良 好 網 絡 賺 取 貿 易 利 潤 。
  (c) 有 關 公 司 沒 有 在 香 港 設 立 辦 事 處 、 聘 用 任 何 職 員 、 委 聘 任 何 代 理 或 開 設 使 用 任 何 銀 行 戶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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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 定
  (a) 有 關 公 司 並 非 在 香 港 經 營 業 務 ; 以 及
  (b) 有 關 公 司 根 據 佣 金 協 議 而 向 H 有 限 公 司 收 取 的 佣 金 無 須 按 《 稅 務 條 例 》 第 14 條 徵 收 香 港 利 得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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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 定 的 適 用 期
本 裁 定 在 2005/2006 及 其 後 的 課 稅 年 度 適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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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 務 局 局 長 就 將 來 發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在 要 項 上 作 出 的 假 設
  稅 務 局 局 長 假 設 上 述 安 排 將 會 以 裁 定 申 請 書 和 裁 定 所 述 的 方 式 執 行 。 此 外 局 長 沒 有 作 出 其 他 假 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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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 定 日 期
2006 年 2 月 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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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評 註
根 據 《 稅 務 條 例 》 第 14 條 規 定 , 凡 任 何 人 在 香 港 經 營 任 何 行 業 、 專 業 或 業 務 而 獲 得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利 潤 , 則 須 向 該 人 徵 收 利 得 稅 。 在 本 個 案 中 , 有 關 公 司 在 香 港 並 無 經 營 業 務 , 也 沒 有 在 香 港 從 事 任 何 活 動 以 賺 取 有 關 的 佣 金 , 故 此 第 14 條 並 不 適 用 。
   
  ( 本 評 註 並 非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陳 述 , 也 不 構 成 本 裁 定 的 一 部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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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