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品牌形象
香港政府一站通 English 搜尋 搜尋 網頁指南 聯絡我們
主頁
最新消息
關於本局
刊物及新聞公報
公開資料
政策
稅務資料 - 個別人士/公司業務
稅務資料 - 其他
公用表格及小冊子
電子服務
招標公告
常見問題
聯絡我們
相關網址

刊 物 及 新 聞 公 報 :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第 31 號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第 31 號



1. 《 稅 務 條 例 》 的 條 文
本 裁 定 適 用 於 《 稅 務 條 例 》 第 23B(3) 和 23B(12) 條 。

返回頁首



2. 背 景
  (a)

A 公 司 是 在 中 國 內 地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 擁 有 船 隻 「 L 」 號 。

  (b) A 公 司 與 一 家 香 港 公 司 B 公 司 有 一 合 同 , 根 據 該 合 同 B 公 司 同 意 租 用 船 隻 「 L 」 號 , 為 期 24 個 月 。 該 合 同 在 香 港 境 外 訂 立 。
  (c)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C 公 司 是 A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 經 營 租 船 業 務 , 在 香 港 並 無 設 立 任 何 辦 事 處 , 也 沒 有 任 何 銀 行 戶 口 。 該 公 司 在 香 港 委 任 了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者 , 把 所 有 業 務 查 詢 轉 達 至 其 在 內 地 工 作 的 董 事 。 A 公 司 的 職 員 則 負 責 代 C 公 司 處 理 行 政 工 作 。

  (d)

C 公 司 亦 是 在 P 國 註 冊 的 船 隻 「 G 」 號 的 擁 有 人 。

     

返回頁首


3. 安 排
  (a) 船 隻 「 L 」 號
    (i) A 公 司 與 C 公 司 訂 立 補 充 租 船 協 議 , 根 據 該 補 充 協 議 , A 公 司 同 意 把 「 L 」 號 出 租 予 C 公 司 , 供 其 租 船 業 務 之 用 。
    (ii) 同 時 A 公 司 將 其 與 B 公 司 訂 立 的 定 期 租 船 合 同 轉 讓 予 C 公 司 , 由 C 公 司 取 代 A 公 司 成 為 「 L 」 號 的 出 租 人 。 有 關 合 同 的 權 利 和 責 任 按 照 一 份 補 充 租 船 協 議 由 A 公 司 轉 予 C 公 司 。
    (iii) 為 方 便 管 理 「 L 」 號 , A 公 司 代 C 公 司 委 任 了 為 第 三 者 的 船 舶 管 理 公 司 , 以 此 S 公 司 作 為 船 隻 管 理 人 。 S 公 司 將 負 責 處 理 「 L 」 號 的 所 有 一 般 船 隻 管 理 , 包 括 招 聘 和 訓 練 船 員 、 監 督 船 隻 的 維 修 保 養 , 以 及 提 供 指 引 給 船 長 到 達 指 定 的 港 口 。
  (b) 船 隻 「 G 」 號
    (i) C 公 司 與 內 地 另 一 第 三 者 D 公 司 訂 立 定 期 租 船 合 同 , 把 「 G 」 號 租 給 對 方 大 約 36 至 38 個 月 。
    (ii) 根 據 該 定 期 租 船 合 同 , 「 G 」 號 可 在 全 世 界 航 行 。
    (iii) 與 「 L 」 號 的 情 況 相 同 , C 公 司 也 聘 請 了 S 公 司 為 「 G 」 號 的 船 隻 管 理 人 , 提 供 所 有 一 般 船 隻 管 理 服 務 。
  (c) 全 部 定 期 租 船 合 同 和 船 舶 管 理 協 議 都 經 由 A 公 司 或 C 公 司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商 談 並 訂 立 。
  (d) 兩 艘 船 隻 從 沒 進 入 香 港 水 域 , 在 可 預 見 的 將 來 也 沒 有 計 劃 航 行 於 香 港 水 域 內 任 何 地 點 與 內 河 貿 易 水 域 之 間 。

返回頁首


4. 裁 定
C 公 司 從 出 租 船 隻 「 L 」 號 及 「 G 」 號 取 得 之 租 船 費 入 息 不 應 納 入 《 稅 務 條 例 》 第 23B(12) 條 的 定 義 作 為 有 關 款 項 。 該 入 息 無 須 按 該 條 例 第 23B(3) 條 徵 收 香 港 利 得 稅 。

 

返回頁首


5. 裁 定 的 適 用 期
上 述 裁 定 將 在 2005/06 和 2006/07 的 課 稅 年 度 適 用 。

返回頁首


6. 稅 務 局 局 長 就 將 來 發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在 要 項 上 作 出 的 假 設
稅 務 局 局 長 假 設 「 L 」 號 及 「 G 」 號 兩 艘 船 隻 繼 續 航 行 於 香 港 水 域 以 外 的 各 個 地 點 之 間 。

返回頁首


7. 裁 定 日 期
2007 年 3 月 19 日 。

返回頁首


8. 評 註
本 個 案 中 , 由 於 有 關 船 隻 從 沒 進 入 香 港 水 域 , 公 司 C 從 出 租 船 隻 所 取 得 之 租 船 費 入 息 不 應 納 入 《 稅 務 條 例 》 第 23B(12) 條 的 定 義 作 為 「 有 關 款 項 」 。
   
  ( 本 評 註 並 非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陳 述 , 也 不 構 成 本 裁 定 的 一 部 分 。 )

返回頁首


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