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
安
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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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有 關 公 司 會 在 香 港 囤 貨
, 將 零 件 存 放 在 一 名 獨 立 倉 庫 管 理 人 的 地 方 , 以 便 分 銷 零 件 到 亞 太 區
的 附 屬 公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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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 倉 庫 管 理 人 不 會 陳 列 存 貨 ; 不 會 提
供 有 關 存 貨 的 資 料 ; 不 會 與 有 關 公 司 的 客 戶 聯 絡 ; 亦 不 會 代 表 有 關 公
司 洽 談 或 訂 立 買 賣 協 議 的 事 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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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 倉 庫 管 理 人 只 會 穩 妥 地 貯 存 有 關 產
品 , 並 在 接 獲 有 關 公 司 在 A 國 發 出 的 指 示 後 , 把 產 品 包 裝 妥 當 , 以 方
便 付 運 。 有 關 公 司 會 在 A 國 直 接 與 第 三 者 運 輸 公 司 商 談 如 何 從 香 港 的
囤 貨 運 送 零 件 予 顧 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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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有 關 公 司 沒 有 在 香 港 設 立 辦 事 處 、 聘
用 任 何 職 員 或 委 聘 任 何 代 理 人 處 理 買 賣 零 件 的 事 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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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有 關 公 司 會 在 A 國 洽 商 和 議 定 所 有 買
賣 零 件 的 事 宜 。 所 有 關 於 買 賣 零 件 的 文 書 工 作 和 銀 行 事 務 , 均 在 A 國
處 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