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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物 及 新 聞 公 報 :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第 35 號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第 35 號



1. 《 稅 務 條 例 》 的 條 文
本 裁 定 適 用 於 《 稅 務 條 例 》 第 1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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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 景
  (a) 有 關 公 司 在 A 國 成 立 , 從 事 印 刷 機 及 相 關 零 件 的 生 產 和 銷 售 業 務 。
  (b) 有 關 公 司 在 A 國 生 產 零 件 。 除 自 行 生 產 外 , 有 關 公 司 亦 向 香 港 以 外 的 供 應 商 購 入 零 件 。
  (c) 有 關 公 司 把 零 件 出 售 予 世 界 各 地 的 附 屬 公 司 , 再 由 這 些 附 屬 公 司 在 當 地 分 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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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 排
  (a) 有 關 公 司 會 在 香 港 囤 貨 , 將 零 件 存 放 在 一 名 獨 立 倉 庫 管 理 人 的 地 方 , 以 便 分 銷 零 件 到 亞 太 區 的 附 屬 公 司 。
  (b) 該 倉 庫 管 理 人 不 會 陳 列 存 貨 ; 不 會 提 供 有 關 存 貨 的 資 料 ; 不 會 與 有 關 公 司 的 客 戶 聯 絡 ; 亦 不 會 代 表 有 關 公 司 洽 談 或 訂 立 買 賣 協 議 的 事 宜 。
  (c) 該 倉 庫 管 理 人 只 會 穩 妥 地 貯 存 有 關 產 品 , 並 在 接 獲 有 關 公 司 在 A 國 發 出 的 指 示 後 , 把 產 品 包 裝 妥 當 , 以 方 便 付 運 。 有 關 公 司 會 在 A 國 直 接 與 第 三 者 運 輸 公 司 商 談 如 何 從 香 港 的 囤 貨 運 送 零 件 予 顧 客 。
  (d) 有 關 公 司 沒 有 在 香 港 設 立 辦 事 處 、 聘 用 任 何 職 員 或 委 聘 任 何 代 理 人 處 理 買 賣 零 件 的 事 宜 。
  (e) 有 關 公 司 會 在 A 國 洽 商 和 議 定 所 有 買 賣 零 件 的 事 宜 。 所 有 關 於 買 賣 零 件 的 文 書 工 作 和 銀 行 事 務 , 均 在 A 國 處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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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 定
有 關 公 司 就 買 賣 存 放 在 香 港 的 零 件 而 得 的 利 潤 無 須 按 《 稅 務 條 例 》 第 14 條 繳 納 香 港 利 得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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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 定 的 適 用 期
本 裁 定 由 有 關 公 司 在 香 港 囤 貨 的 課 稅 年 度 ( 預 計 為 2007/08 課 稅 年 度 ) 起 及 其 後 的 所 有 課 稅 年 度 適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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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 務 局 局 長 就 將 來 發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在 要 項 上 作 出 的 假 設
稅 務 局 局 長 假 設 上 述 安 排 將 會 以 裁 定 申 請 書 和 裁 定 所 述 的 方 式 執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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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 定 日 期
2007 年 8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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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評 註
  根 據 《 稅 務 條 例 》 第 14 條 規 定 , 凡 任 何 人 在 香 港 經 營 任 何 行 業 、 專 業 或 業 務 而 獲 得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利 潤 , 則 須 向 該 人 徵 收 利 得 稅 。 在 本 個 案 中 , 有 關 公 司 不 會 在 香 港 買 賣 零 件 , 只 是 透 過 第 三 者 倉 庫 管 理 人 在 香 港 囤 貨 , 這 不 會 改 變 有 關 公 司 買 賣 零 件 所 得 利 潤 是 得 自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 故 此 第 14 條 並 不 適 用 。
   
( 本 評 註 並 非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陳 述 , 也 不 構 成 本 裁 定 的 一 部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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