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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物 及 新 聞 公 報 :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第 36 號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第 36 號
| 1. |
《 稅
務 條 例 》 的 條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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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裁 定 適 用
於 《 稅 務 條 例 》 第 14 條 。 |
| 2. |
背
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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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X 集 團 的 主 要 業 務 是 魚 類 貿 易 。 該 集 團 在 各 國 均 有 經 營 業 務 , 管 理 隊 伍 的 基 地 設 在 歐 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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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Y 有 限 公 司 是 X 集 團 的 成 員 公 司 , 一 直 在 歐 洲 經 營 業 務 , 處 理 X 集 團 屬 下 公 司 的 產 品 需 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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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X 集 團 開 始 在 亞 洲 國 家 採 購 魚 類 。 該 公 司 的 成 立 , 是 為 了 管 理 和 擴 大 X 集 團 在 亞 洲 的 供 應 商 網 絡 。 |

| 3. |
安
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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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根 據 該 公 司 與 Y 有 限 公
司 訂 立 的 協 議 ( 「 該 協 議 」 ) , 該 公 司 會 替 Y 有 限 公 司 進 行 採 購 , 以
及 提 供 採 購 支 援 和 該 協 議 所 載 的 其 他 服 務 , 並 為 此 向 Y 有 限 公 司 收 取
報 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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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 公 司 會 在 供 應 商 所 在 的 亞 洲 國 家 聘
請 當 地 僱 員 , 以 提 供 該 協 議 所 載 的 所 有 服 務 。 除 非 香 港 有 供 應 商 , 否
則 該 公 司 不 會 在 香 港 設 立 辦 事 處 、 聘 請 僱 員 、 委 聘 代 理 或 開 立 銀 行 戶
口 。 |
| 4. |
裁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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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該 公 司 沒 有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務 , 而 香 港 亦 沒 有 供 應 商 , 則 該 公 司 根 據 該 協 議 提 供 服 務 所 得 的 利 潤 無 須 課 繳 香 港 利 得 稅 。 |
| 5. |
裁 定 的
適 用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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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裁 定 在 2008/09 課 稅 年 度 及 其 後 的 所 有 課 稅 年 度 適 用 , 直 至 該 協 議 終 止 為 止 。 |
| 6. |
稅
務 局 局 長 就 將 來 發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在 要 項 上 作 出 的 假 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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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務 局 局 長 沒 有 作 出 假 設 。 |
| 7. |
裁
定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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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3 月 5 日 。 |

| 8. |
評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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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 稅 務 條 例 》 第 14 條 , 凡 任 何
人 在 香 港 經 營 任 何 行 業 、 業 務 或 專 業 而 獲 得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利 潤 , 則 須 向 該 人 徵 收 利 得 稅 。 就 服 務 酬 金 收 入 而 言 , 利 潤 來 源
地 是 提 供 服 務 以 賺 取 該 酬 金 的 地 方 。 在 本 個 案 中 , 該 公 司 得 自 該 協 議 的 利 潤 無 須 課 繳 利 得 稅 , 原 因 是 有 關 服 務 是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提 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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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評 註 並 非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陳 述 , 也 不 構 成 本 裁 定 的 一 部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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