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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物 及 新 聞 公 報 :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第 36 號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第 36 號



1. 《 稅 務 條 例 》 的 條 文
本 裁 定 適 用 於 《 稅 務 條 例 》 第 1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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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 景
  (a) X 集 團 的 主 要 業 務 是 魚 類 貿 易 。 該 集 團 在 各 國 均 有 經 營 業 務 , 管 理 隊 伍 的 基 地 設 在 歐 洲 。
  (b) Y 有 限 公 司 是 X 集 團 的 成 員 公 司 , 一 直 在 歐 洲 經 營 業 務 , 處 理 X 集 團 屬 下 公 司 的 產 品 需 求 。
  (c) X 集 團 開 始 在 亞 洲 國 家 採 購 魚 類 。 該 公 司 的 成 立 , 是 為 了 管 理 和 擴 大 X 集 團 在 亞 洲 的 供 應 商 網 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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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 排
  (a) 根 據 該 公 司 與 Y 有 限 公 司 訂 立 的 協 議 ( 「 該 協 議 」 ) , 該 公 司 會 替 Y 有 限 公 司 進 行 採 購 , 以 及 提 供 採 購 支 援 和 該 協 議 所 載 的 其 他 服 務 , 並 為 此 向 Y 有 限 公 司 收 取 報 酬 。
  (b) 該 公 司 會 在 供 應 商 所 在 的 亞 洲 國 家 聘 請 當 地 僱 員 , 以 提 供 該 協 議 所 載 的 所 有 服 務 。 除 非 香 港 有 供 應 商 , 否 則 該 公 司 不 會 在 香 港 設 立 辦 事 處 、 聘 請 僱 員 、 委 聘 代 理 或 開 立 銀 行 戶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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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 定
如 該 公 司 沒 有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務 , 而 香 港 亦 沒 有 供 應 商 , 則 該 公 司 根 據 該 協 議 提 供 服 務 所 得 的 利 潤 無 須 課 繳 香 港 利 得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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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 定 的 適 用 期
本 裁 定 在 2008/09 課 稅 年 度 及 其 後 的 所 有 課 稅 年 度 適 用 , 直 至 該 協 議 終 止 為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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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 務 局 局 長 就 將 來 發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在 要 項 上 作 出 的 假 設
稅 務 局 局 長 沒 有 作 出 假 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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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 定 日 期
2008 年 3 月 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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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評 註
  根 據 《 稅 務 條 例 》 第 14 條 , 凡 任 何 人 在 香 港 經 營 任 何 行 業 、 業 務 或 專 業 而 獲 得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利 潤 , 則 須 向 該 人 徵 收 利 得 稅 。 就 服 務 酬 金 收 入 而 言 , 利 潤 來 源 地 是 提 供 服 務 以 賺 取 該 酬 金 的 地 方 。 在 本 個 案 中 , 該 公 司 得 自 該 協 議 的 利 潤 無 須 課 繳 利 得 稅 , 原 因 是 有 關 服 務 是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提 供 。
   
( 本 評 註 並 非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陳 述 , 也 不 構 成 本 裁 定 的 一 部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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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