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網頁指南 聯絡我們 分享 RSS
  • 還原字體
  • 較大字體
  • 最大字體

事先裁定個案第 42 號


1. 《稅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8E 條。

 返回頁首


2. 背景
  (a) 申請人在香港註冊,並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前開始營業。
  (b) 申請人每年擬備的帳目均以 3 月 31 日為結算日。

 返回頁首


3. 安排
  (a) 申請人會把 2009/10 課稅年度的會計結算日期由 3 月 31 日改為 12 月 31 日。
  (b) 申請人提出更改會計結算日期的原因如下:
    (i) 為行政上更有效率;
    (ii) 令集團內公司一致用集團國內公司的會計結算日期,根據中國內地法律會計結算日須是 12 月 31 日;及
    (iii) 有助申請人擬備綜合財務報告。

 返回頁首


4. 裁定
  (a) 稅務局局長會以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期間的 12 個月,作為申請人 2009/10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
  (b) 稅務局局長以 2008 年 4 月 1 日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期間的 12 個月,作為申請人 2008/09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

 返回頁首


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在 2008/09 及 2009/10 課稅年度適用於申請人。

 返回頁首


6.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稅務局局長沒有作出假設。

 返回頁首


7. 裁定日期
  2010 年 1 月 15 日。

 返回頁首


8. 評註
  根據《稅務條例》第 18E 條,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所得的應評稅利潤,如已參照以任何課稅年度內某日為結帳日期的帳目而計算,但該人並沒有在下一課稅年度以同一日結算帳目,則在更改結帳日期的當年及之前的一年從該來源所得的應評稅利潤,須以局長認為適合的基準計算。如公司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前開始營業,所有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應為 12 個月,但由於規避繳稅理由而作出更改則屬例外。因此,本裁定的申請人採用 12 個月時間為更改結帳日期的當年的評稅基期。至於更改結帳日期之前的一年,稅務局局長認為無需重新計算。
   
  ( 本評註並非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陳述,也不構成本裁定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