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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稅務局不會就暫緩繳稅徵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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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一報章今天(十二月三日)刊載題為「暫緩繳稅稅局照罰食水深 5 % 附加費遠貴於稅貸」的報導、及「緩繳稅要交高昂附加費乃落井下石」的社論,稅務局發言人有以下澄清及回應:

    首先要指出,法例沒有賦予稅務局權力、而稅務局亦絕不會向納稅人就其獲准緩繳的暫繳稅徵收任何附加費或利息;第二點要重申的是暫繳稅不是預繳稅,不可混為一談。

    暫繳稅是按納稅人上年度的入息、扣除及免稅額暫時評定的。為顧及納稅人的入息、扣除及免稅額情況會有所改變,所以,《稅務條例》載有申請緩繳暫繳稅的條文,容許納稅人基於一些理由,例如:失業、收入減少超過百分之十或因最近居所貸款利息扣除額上限的增加等理由,申請緩繳部分或全部暫繳稅款。稅務局在收到申請後,會根據納稅人所提供的入息、居所貸款利息的扣除及 / 或免稅額資料,修訂暫繳稅款額,並將獲准緩繳的部分或全部暫繳稅款予以取消,然後向納稅人發出修訂通知書。

   納稅人在稅單列明的繳稅日期後仍未繳交應繳稅款,即拖欠稅款,稅務局才會根據稅例向他們徵收附加費。如果納稅人申請緩繳暫繳稅而獲得接納,獲准緩繳的部分或全部暫繳稅是不會被徵收附加費的。

    附加費是對逾期繳稅的罰則,以鼓勵納稅人準時交稅。附加費不是一種欠稅的利息,因此不宜與銀行貸款利率或財務機構的稅務貸款利率相提並論。

    如納稅人因為各種因素或遇突發事情,以致經濟上出現困難,不能依期繳稅,可與稅務局「追討欠稅組」聯絡,申請分期繳交稅款。一般而言,納稅人因經濟困難而與稅務局達成分期繳稅的安排,逾期的稅款亦需繳交附加費,此舉有助鼓勵市民準時交稅。

    不過,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例如納稅人失業,雖然已申請及獲緩繳部分或全部暫繳薪俸稅,但因失業導致經濟出現嚴峻的情況,無法依期繳交餘下的應繳稅款,而納稅人亦有誠意與稅務局達成分期繳稅的安排,並準時按期付款,稅務局會根據稅例賦予的酌情權,考慮不向此等人士徵收逾期繳稅的附加費。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