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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稿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
   


納 稅 人 因 不 正 確 填 報 稅 表 被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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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 務 局 今 日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提 醒 納 稅 人 , 根 據 《 稅 務 條 例 》 規 定 申 索 任 何 扣 除 或 免 稅 額 時 , 作 出 不 正 確 的 陳 述 , 即 屬 犯 罪 , 可 被 罰 款 最 高 10,000元 , 另 加 相 等 於 少 徵 收 的 稅 款 三 倍 的 罰 款 。

   一 名 納 稅 人 日 前 便 因 在 填 報 1999/2000 課 稅 年 度 的 個 別 人 士 報 稅 表 時 , 不 正 確 地 申 索 供 養 父 母 免 稅 額 及 傷 殘 受 養 人 免 稅 額 , 被 法 庭 罰 款 。

   被 告 在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在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承 認 有 關 控 罪 , 被 罰 款 3,000 元 和 50,472 元 (相 等 於 少 徵 收 稅 款 的 3 倍) , 即 共 53,472 元 。

   被 告 黃 桂 英 在 1999/2000 課 稅 年 度 的 個 別 人 士 報 稅 表 內 , 申 索 供 養 父 母 免 稅 額 及 傷 殘 受 養 人 免 稅 額 。 她 聲 稱 她 在 該 年 度 給 予 每 名 受 養 人 12,000 元 或 以 上 作 為 他 們 的 生 活 費 。 其 實 該 兩 名 受 養 人 均 是 從 社 會 福 利 署 收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而 他 們 的 生 活 費 全 部 由 該 援 助 金 支 付 。

   發 言 人 說 : 「納 稅 人 申 索 的 免 稅 額 如 被 接 納 , 少 收 的 薪 俸 稅 稅 款 為 16,824元 。」

 

 

二 ○ ○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 星 期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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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