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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稿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
   


業 主 提 交 不 正 確 報 稅 表 被 控 罪 名 成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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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名 物 業 業 主 漏 報 租 金 收 入 , 被 控 違 反 稅 務 條 例 第 80(2)(a) 條 , 填 報 不 正 確 報 稅 表 。 被 告 人 李 秀 英 , 今 日 (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 於 西 區 裁 判 法 院 承 認 2 項 控 罪 。

   被 告 人 在 有 關 期 間 全 權 擁 有 3 個 物 業 , 分 別 位 於 麗 港 城 、 匯 景 花 園 及 嘉 兆 台 。 在 截 至 1997 年 3 月 31 日 及 1998 年 3 月 31 日 這 2 個 課 稅 年 度 內 , 被 告 人 從 上 述 物 業 收 取 租 金 收 入 合 共 一 百 八 十 多 萬 元 。 在 填 報 1996/97 及 1997/98 這 2 個 課 稅 年 度 的 報 稅 表 時 , 被 告 人 無 合 理 辯 解 , 漏 報 全 部 租 金 收 入 。

   在 宣 判 時 , 曾 健 士 裁 判 官 指 出 , 法 庭 對 填 報 不 正 確 報 稅 表 一 向 採 取 嚴 厲 態 度 , 被 告 人 身 為 業 主 , 在 為 其 投 資 爭 取 最 高 回 報 的 同 時 , 亦 應 履 行 相 關 的 稅 務 責 任 , 向 稅 務 局 呈 報 有 關 的 租 金 收 入 。 鑑 於 被 告 人 認 罪 及 已 繳 付 所 欠 稅 款 , 所 以 判 被 告 人 罰 款 合 共 港 幣 5 萬 多 元 , 相 當 於 因 報 稅 表 不 確 而 導 致 少 繳 稅 款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稅 務 局 發 言 人 提 醒 巿 民 , 逃 稅 是 刑 事 罪 行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刑 罰 為 入 獄 三 年 , 及 每 項 控 罪 被 罰 五 萬 元 , 另 加 相 當 於 逃 繳 稅 款 三 倍 的 罰 款 。

 

二 ○ ○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 星 期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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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