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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立法會:《 2002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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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辯論《 2002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 2002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印花稅條例》(第 117 章),為引入新的加蓋印花系統提供法律依據。

    根據現行規定,有關人士必須就租約、物業轉讓及股票成交單據等文書繳交印花稅。現時所有經印花稅署處理的加蓋印花申請均有以下規定:即申請人必須向印花稅署署長出示文書正本。印花稅署會審核文件正本和計算應繳付的印花稅款;在申請人繳付應繳交的稅款後,署長會在有關文書正本上加蓋印花,顯示已就該文書繳交稅款。印花稅署於二○○一至二○○二年度共處理超過一百萬宗加蓋印花申請,當中包括三十六萬張租約及二十三萬張物業轉讓文書。至於股票成交單據,大部份由獲授權經紀及香港交易所處理。

    在本條例草案建議的新系統下,印花稅署署長可以經電子方式接受加蓋印花的申請,並且可以發出印花證明書,以代替在文書正本上加蓋印花。建議的新系統程序如下:申請人須向署長遞交書面或電子形式的申請表,並繳付印花稅。除非署長提出要求,否則申請人無須出示文書正本。署長在收妥有關申請及印花稅款後,會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就該文書發出印花證明書。

    新的印花證明書與在文書正本上所加蓋的傳統印花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我們建議的新的加蓋印花方法適用於物業轉讓的文書及簡單租約。這類文書佔逾印花稅署處理的所有地產交易文書的百分之九十。至於餘下百分之十的地產交易文書,由於涉及的印花稅計算通常較為複雜,在加蓋印花的過程中,印花稅署往往需要審閱證明文件,因此並不適合採用新的加蓋印花方法。至於股票成交單據,由於現時大部份這些申請均已是透過獲授權經紀及香港交易所以電子方式加蓋印花,因此亦不納入我們建議的範圍。

    現行在文書正本上加蓋印花的方法在引入新的印花證明書後仍然繼續適用。

    新的加蓋印花方法,盡量免除處理文書正本,以簡化現時主要靠人手進行的加蓋印花程序。我們預計在新系統下,物業轉讓文書的加蓋印花程序所需的時間,可由現時的六個工作天,縮短至在印花稅署收到稅款之後即時辦妥;與現時租約及股票成交單據的標準看齊。引入新的電子系統後,視乎新方法的使用率,印花稅署的員工開支可望減少。不少發達國家已開始接受以電子方式申請及處理印花事務。

    我們曾諮詢香港律師會和地產界人士對這項建議的意見,他們均表示支持。

    主席,我謹此陳辭,建議本會通過本上述條例草案。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