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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稿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
 


公 司 因 未 有 在 僱 員 離 職 前 通 知 稅 務 局 被 罰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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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間 公 司 今 日 ( 四 月 九 日 ) 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承 認 未 有 在 其 一 名 僱 員 停 止 受 僱 前 一 個 月 以 書 面 通 知 稅 務 局 局 長 , 被 判 罰 款 三 千 元 。


    被 告 李 奧 貝 納 廣 告 有 限 公 司 ,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至 二 ○ ○ ○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期 間 僱 用 及 支 付 薪 金 予 一 名 僱 員 , 並 在 無 合 理 辯 解 情 況 下 未 有 遵 照 《 稅 務 條 例 》 第 52 條 第 (5) 款 的 規 定 , 預 先 於 一 個 月 前 將 該 僱 員 停 止 受 僱 一 事 通 知 稅 務 局 局 長 。


    稅 務 局 其 後 因 無 法 追 討 為 數 二 十 多 萬 元 的 薪 俸 稅 而 揭 發 此 個 案 。


    稅 務 局 發 言 人 提 醒 各 僱 主 必 須 遵 照 《 稅 務 條 例 》 第 52 條 第 (5) 款 的 規 定 , 以 免 被 檢 控 。 該 項 控 罪 的 最 高 刑 罰 為 10,000 元 。

 



二 ○ ○ 三 年 四 月 九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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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