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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 2003 年收入(第 3 號)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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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3 年收入(第 3 號)條例草案》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憲報刊登。該條例草案旨在落實 2003 - 04 年財政預算案中公布的某些減免稅項措施。

    根據條例草案,《稅務條例》(第 112 章)及《印花稅條例》(第 117 章)須作修訂,以實施兩項稅項減免建議,目的是提昇本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這兩項建議與債務票據稅項減免及豁免單位信託基金的定額印花稅有關。

    首項建議,是將現時 50% 利得稅減免的優惠,從現時只限於原來到期期間不少於五年的符合資格債務票據所得的買賣利潤及利息收入的規定,擴濶至包括原來到期期間不少於三年的債務票據,以及把現時適用於從原來到期期間不少於七年的符合資格債務票據所得的利潤及利息收入可享有的 50% 利得稅減免,提高至 100% 豁免。

    政府發言人說:「有關債務票據的建議將鼓勵中期及長期債務票據的供應及買賣活動,以及促進債市整體的發展。深闊及運作良好的債券市場會大大增加經濟效率,有助促進金融服務行業的發展,並且增加香港金融中介活動的渠道,切合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第二項建議是豁免認購及贖回在香港成立的單位信託基金時繳交的五元定額印花稅。此項豁免既不損害稅務局徵收印花稅,又可有助減低業界的遵行成本。由於海外基金已獲豁免,此舉將會令本地基金更具競爭力。

    債務票據稅項減免預計令政府每年減少 1,700 萬元的收入,而豁免單位信託基金對政府收入的影響則極輕微。

    條例草案將於七月九日提交立法會。草案建議債務票據的利得稅豁免將適用於所有在三月五日財政預算案公布當天或之後發行的債務票據。至於定額印花稅豁免則適用於條例執行後所有認購及贖回的香港成立的單位信託基金上。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