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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

立法會三題:香港稅制及評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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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香文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答覆:
問題:

    關於香港稅制及評稅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a)   上一次進行全面檢討《稅務條例》在甚麼時候,有沒有評估現行《稅務條例》有沒有賦予稅務局局長過大酌情權;若有評估,結果是甚麼,以及會不會考慮全面檢討該條例;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b)   有甚麼措施加強評稅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及會不會跟隨英國及美國等國家公開《評稅主任手冊》的做法,讓納稅人得知稅務局的評稅準則;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c)   有沒有評估香港稅制是不是落後於其他已發展經濟體系;若評估結果顯示香港稅制落後,有甚麼策略消除這種情況?

答覆:

主席女士:

(a)   對上一次就《稅務條例》全面檢討是在 1976 年進行的。自此以來,我們在編製財政預算案和檢討其他政策時,都不斷檢討各種稅項。在技術層面而言,我們亦定期檢討《稅務條例》各項條文,確保我們的稅制在全球環境中具競爭力。為配合不斷轉變的社會和經濟環境,我們曾多次修訂條文。所有修訂,都經過立法會仔細審議。政府歡迎市民就稅務事宜發表意見。每年,財政司司長都就財政預算案作諮詢,聽取立法會議員、政黨、專業團體、有關行業組織和市民的意見。

    同時,由於稅務法例極為複雜,且牽涉甚多技術細節,為更完善和更有系統地評估業界和商會對稅例的意見,政府在 1987 年建議並鼓勵設立稅務聯合聯絡小組,作為政府與業界就稅務事宜的主要聯絡組織。稅務聯合聯絡小組的成員為商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稅務學會、香港律師會和國際財政協會等提名的私營機構代表。該小組亦不時邀請學術界、法律界和與稅務有關的行業的人士出席會議。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稅務局和律政署的代表亦定期出席小組會議。

    《稅務條例》和其他稅務法例凡有任何重大修訂,政府必在提交有關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前先諮詢稅務聯合聯絡小組的意見,以確保業界和商界的意見均已妥善地反映在立法建議內。稅務聯合聯絡小組一直起着積極的作用,為政府與私營機構代表之間的聯絡,提供具建設性的討論平台,給政府制訂建議,以及進行或贊助與稅務事宜有關的研究和教育活動。稅務聯合聯絡小組成立的各類小組委員會,研究社會所關注的各項稅務問題,向稅務局提供有關草擬《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的意見,以及提供有關草擬法例的意見。

    稅務聯合聯絡小組最近曾邀請譚香文議員加入。我們得悉譚議員打算委派一位代表出席稅務聯合聯絡小組的會議,我們歡迎譚議員利用這個渠道提供有關稅務事宜的意見。

    政府與稅務專業人士之間現有的其他諮詢渠道亦包括稅務局與香港會計師公會每年一次的會議。

    通過定期的檢討和向業界和向稅務專業人士的諮詢,政府不時提出並實施一些法例的修訂。自 1991 年至今,我們已向立法會提交共 34 條條例草案,對《稅務條例》作出了多項修訂。這些修訂是為着引進政策和技術上的改變,務求令我們的稅制保持競爭力和與時並進。

    每當有需要就特定議題進行深入探討時,政府都會成立專責委員會和工作小組處理。

    我們認為現時的運作方式,即在編製財政預算案和檢討其他政策時不斷檢討各種稅項,和通過各種諮詢渠道,包括稅務聯合聯絡小組收集業界、專業人士和商界的建議,以便對《稅務條例》的條文作定期檢討,是很具效益和效率的做法。我們認為現時並無進行全面檢討《稅務條例》的實際需要。

    關於現行《稅務條例》是否給予稅務局局長過大的酌情權,政府認為,稅務局局長根據《稅務條例》獲賦予的一切權力,都只是為使她能夠有效地履行評稅和收稅職責以保障稅收所必需的。這些權力是在制訂法例時經立法會仔細考慮過後才給予的。此外,我們的稅制和法制有明確的反對和上訴機制,讓納稅人可以對稅務局局長或評稅主任的裁定或評稅提出抗辯。例如,納稅人可向處理稅務上訴事宜的獨立法定團體─稅務上訴委員會─和各級法院提出反對或上訴。這個機制對稅務局局長或其他稅務人員所行使的酌情權,起着十分有效的制衡作用,而且一直運作良好。

(b)   確保評稅工作秉持公正和具透明度是重要的目標。為此,稅務局公布了一系列《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列出稅務局對稅例的施行的觀點和履行評稅職務的慣常做法,這指引已載於稅務局網頁,以方便納稅人查閱。稅務局亦有法定機制,就稅務事宜提供事先裁定。納稅人可能感興趣的裁定,亦會載於網頁。其他可能會影響到納稅人的較重要政策,例如對逃稅徵收補加稅罰款的政策,亦已在稅務局網頁內公布,以供市民參考。

    《評稅人員手冊》主要是作為稅務局新入職人員的培訓工具,本身亦是一部程序手冊,詳載個別人員日常評稅工作的操作程序,因此對納稅人與其稅務代表都沒有太大參考價值。政府並不認為公布《評稅人員手冊》會有助於增加稅務制度的透明度。我們會繼續與稅務聯合聯絡小組合作去增編及修訂《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以提升指引對納稅人的用處和參考價值。

(c)   就競爭力而言,香港的稅制比其他的稅務管轄區不遑多讓。香港以簡單稅制和低稅率而廣受稱譽。我們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只有在香港產生或來自香港的收入須徵稅。稅率遠較歐洲、北美和部分亞洲國家為低,亦低於大部份亞洲鄰近地區。此外,我們沒有徵收環球入息稅,又沒有任何資產收益稅、股息稅和利息稅。其他徵稅地區通常都有實施這些稅項。

    除低稅率外,我們的稅制亦十分簡單公平。明確簡單的稅制對外來投資者十分重要。根據傳統基金會和華爾街日報聯合公布的經濟自由度指數,我們在 2005 年在 161 個地區當中名列首位,獲評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系。決定這個排名時所採納的其中一項準則,正是稅務因素。

    我們必須保持香港稅制的這些優點,並且維持在吸引外來投資方面的優勢。我們過往已就我們的稅制和其相對其他稅務管轄區的競爭力作出評估,並會繼續不時進行檢討。

二○○五年一月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