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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稿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
 


業 主 收 租 未 有 通 知 稅 局 被 判 罰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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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名 業 主 今 日 (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 被 控 未 有 就 其 於 1997/98 至 1999/2000 課 稅 年 度 須 課 物 業 稅 以 書 面 通 知 稅 務 局 局 長 , 觸 犯 稅 務 條 例 第 80(2)(e) 條 的 規 定 。 被 告 今 日 在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承 認 所 有 三 項 控 罪 , 每 項 控 罪 各 被 判 罰 款 一 萬 元 , 另 加 額 外 罰 款 十 萬 元 , 即 合 共 罰 款 總 額 十 三 萬 元 。


    被 告 谷 祖 利 , 是 九 龍 協 和 街 建 德 大 樓 一 個 地 舖 的 其 中 一 位 業 主 。 被 告 於 1997/98 至 1999/2000 課 稅 年 度 出 租 上 述 物 業 , 收 取 租 金 入 息 。 該 等 應 課 物 業 稅 的 租 金 入 息 總 值 為 港 幣 3,153,000 元 。


    被 告 須 就 1997/98 至 1999/2000 課 稅 年 度 內 的 租 金 入 息 課 繳 物 業 稅 。 但 他 卻 未 有 根 據 稅 務 條 例 規 定 , 就 物 業 業 主 應 課 稅 事 以 書 面 通 知 稅 務 局 局 長 , 直 至 稅 務 局 向 其 發 出 書 面 查 詢 , 其 後 再 發 出 物 業 稅 報 稅 表 而 揭 發 此 事 。 控 方 指 出 , 被 告 因 此 而 令 稅 務 局 少 徵 收 的 稅 款 總 額 達 401,232 元 。


    稅 務 局 發 言 人 提 醒 市 民 , 任 何 人 士 , 倘 在 任 何 課 稅 年 度 須 予 課 稅 , 除 非 當 局 已 要 求 他 填 交 報 稅 表 , 否 則 他 必 須 於 該 課 稅 年 度 之 評 稅 基 期 結 束 後 四 個 月 內 , 以 書 面 通 知 稅 務 局 局 長 其 本 人 須 課 稅 。 任 何 人 士 如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未 有 就 其 須 予 課 稅 事 通 知 稅 務 局 局 長 , 即 屬 違 法 , 每 項 控 罪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一 萬 元 以 及 額 外 繳 付 相 當 於 少 徵 收 稅 款 三 倍 的 罰 款 。


二○○五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星 期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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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修訂日期: 200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