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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物 及 新 聞 公 報 新 聞 公 報 : 昔 日 新 聞
  

新 聞 稿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
 


業 主 逃 稅 被 判 入 獄 獲 緩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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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對 分 別 擁 有 一 個 位 於 愉 景 灣 和 九 龍 灣 的 出 租 物 業 的 夫 婦 , 因 逃 稅 今 日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 丈 夫 被 判 入 獄 兩 個 月 , 緩 刑 兩 年 , 五 項 控 罪 各 罰 款 50,000 元 , 合 共 罰 款 總 額 250,000 元 ; 其 妻 子 亦 被 判 入 獄 兩 個 月 , 緩 刑 兩 年 , 四 項 控 罪 各 罰 款 50,000 元 , 合 共 罰 款 總 額 200,000 元 。

首 被 告 黃 觀 崙 , 承 認 五 項 蓄 意 意 圖 逃 稅 罪 行 , 即 在 1997/98 至 2001/02 五 個 課 稅 年 度 的 報 稅 表 內 作 出 虛 假 的 陳 述 或 記 項 , 觸 犯 【 稅 務 條 例 】 第 82 (1)(b) 條 。 而 次 被 告 鍾 美 靜 乃 首 被 告 的 妻 子 , 干 犯 同 樣 罪 行 , 承 認 四 項 蓄 意 意 圖 逃 稅 罪 行 , 即 在 1998/99 至 2001/02 四 個 課 稅 年 度 的 報 稅 表 內 作 出 虛 假 的 陳 述 或 記 項 。

案 情 透 露 , 兩 名 被 告 分 別 將 各 自 擁 有 的 一 個 愉 景 灣 複 式 洋 房 單 位 及 一 個 九 龍 灣 工 業 大 廈 單 位 出 租 。 兩 人 都 是 透 過 各 自 的 個 人 銀 行 戶 口 收 取 每 月 租 金 。 稅 務 局 經 調 查 發 現 , 兩 名 被 告 在 各 自 的 報 稅 表 內 少 報 近 一 半 的 租 金 收 入 。 首 被 告 在 上 述 五 個 課 稅 年 度 內 少 報 其 複 式 洋 房 單 位 的 租 金 入 息 達 1,234,000 元 , 次 被 告 則 在 上 述 四 個 課 稅 年 度 內 少 報 其 工 業 大 廈 單 位 的 租 金 入 息 達 427,200 元 。 首 被 告 和 次 被 告 所 涉 及 的 少 徵 收 稅 款 分 別 為 146,240 元 和 46,052 元 。

稅 務 局 發 言 人 提 醒 市 民 , 【 稅 務 條 例 】 訂 明 逃 稅 是 刑 事 罪 行 。 一 經 定 罪 , 每 項 控 罪 最 高 刑 罰 為 入 獄 三 年 和 罰 款 五 萬 元 , 另 加 一 筆 相 等 於 少 徵 收 稅 款 額 三 倍 的 罰 款 。



二○○五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星 期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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