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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稿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政 府 新 聞 網 )
 


業 主 逃 稅 罪 成 被 判 入 獄 獲 緩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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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名 業 主 今 日 (九 月 三 日) 於 區 域 法 院 被 裁 定 逃 繳 物 業 稅 罪 名 成 立 , 被 判 入 獄 四 個 月 , 緩 刑 兩 年 及 罰 款 合 共 1,051,062 元 。 罰 款 金 額 相 等 於 逃 稅 金 額 約 百 分 之 二百七十 。

    稅 務 局 發 言 人 今 日 提 醒 市 民 ,《稅 務 條 例》 訂 明 逃 稅 是 刑 事 罪 行 , 一 經 定 罪 , 每 項 控 罪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三 年 和 罰 款 五 萬 元 , 另 加 一 筆 相 等 於 少 徵 收 稅 款 三 倍 的 罰 款 。

    案 情 透 露 , 被 告 林 復 華 , 四十六 歲 , 全 權 擁 有 九 龍 亞 皆 老 街 一 個 地 舖 (該 物 業) , 並 將 該 物 業 分 拆 為 兩 個 舖 位 , 在 租 約 上 分 別 稱 為 A 舖 及 B 舖 。 被 告 出 租 上 述 兩 個 舖 位 給 兩 個 不 同 的 租 客 , 並 且 透 過 個 人 銀 行 戶 口 , 每 月 收 取 租 金 。

    稅 務 局 經 調 查 後 發 現 , 被 告 在 其 2000/01 至 2004/05 課 稅 年 度 的 報 稅 表 內 , 只 呈 報 來 自 A 舖 的 租 金 收 入 , 但 卻 漏 報 來 自 B 舖 的 租 金 收 入 。 被 告 在 有 關 課 稅 年 度 內 所 短 報 的 租 金 收 入 達 2,852,500 元 , 其 涉 及 的 少 徵 收 稅 款 為 390,425 元 。

    被 告 承 認 十 項 蓄 意 意 圖 逃 繳 物 業 稅 罪 行 , 即 五 項 在 2000/01 至 2004/05 課 稅 年 度 的 報 稅 表 內 漏 報 租 金 收 入 , 觸 犯 《稅 務 條 例》 第 82(1)(a) 條 以 及 五 項 在 有 關 課 稅 年 度 的 報 稅 表 上 簽 署 , 而 無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該 等 報 稅 表 是 屬 實 的 , 觸 犯 《稅 務 條 例》 第 82(1)(d) 條 。



2007 年 9 月 3 日 (星 期 一)
香 港 時 間 15 時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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