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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為實施內地與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第二議定書的命令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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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作出命令,實施內地與香港就避免雙重徵稅安排所簽訂的第二議定書,該命令今日(四月十八日)於憲報刊登。

    香港已與內地及其他三個地區(即比利時、泰國和盧森堡)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協定(全面性安排)。

    政府發言人說:「在落實執行全面性安排時,內地和香港對於部分條款在釋義方面有不同的意見。」

    「經過磋商,雙方對修訂全面性安排的條款達成共識,並簽訂第二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澄清了以下數點:

(一)凡在任何 12 個月內,香港企業在內地提供勞務連續或累計超過 183 天的,即應視為在內地設有常設機構並有責任在內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183 天」取代「六個月」為計算單位較以往清晰,因「月」的定義曾引起不同的釋義。

(二)如果在香港居民轉讓任何公司股份之前三年內,該公司財產至少百分之五十曾經為內地不動產,內地可以就轉讓該公司股份獲得的收益徵稅。在簽訂第二議定書之前,並沒有定出「三年」這個參考時限。

(三)如果香港居民在轉讓內地公司股份之前十二個月內,曾經擁有該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內地可以就轉讓該公司股份獲得的收益徵稅。在簽訂第二議定書之前,並沒有定出「 12 個月」這個參考時限。

    有關命令將於四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第二議定書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代表香港特區政府與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王力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日在北京簽署。

2008 年 4 月 18 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 10 時 0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