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刊
物 及 新 聞 公 報 : 新
聞 公 報 : 昔 日 新 聞
《2008 年 收 入 條 例 草 案》 刊 憲
* * * * * * * * * * * * *
《 2008 年 收 入 條 例 草 案 》 於 今 日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刊 憲 , 以 實 施 在 二 零
零 八 至 零 九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所 公 布 的 一 些 稅 收 措 施 。
該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修 訂 《 酒 店 房 租 稅 條 例 》 (第 348 章) 及 《稅 務 條 例》(第
112 章) , 以 實 施 有 關 的 稅 收 建 議 。
免 收 酒 店 房 租 稅 的 建 議 會 藉 修 訂 《酒 店 房 租 稅 條 例》 實 施 , 並 會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一 日 生 效 。
政 府 發 言 人 表 示 : 「 免 收 酒 店 房 租 稅 有 助 促 進 訪 港 旅 遊 業 及 加 強 本 港
酒 店 業 的 競 爭 力 。 」
其 他 有 關 薪 俸 稅 、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 利 得 稅 和 物 業 稅 的 建 議 , 會 藉 修 訂
《稅 務 條 例》 實 施 。
藉 修 訂 《稅 務 條 例》 實 施 的 第 一 項 建 議 , 是 落 實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施 政 報 告
公 布 的 措 施 , 把 標 準 稅 率 由 16% 調 低 至 15% , 以 及 把 公 司 利 得 稅 稅 率 由 17.5%
減 至 16.5% 。
第 二 項 建 議 是 把 薪 俸 稅 基 本 免 稅 額 及 單 親 免 稅 額 由 100,000 元 增 至 108,000
元 , 而 已 婚 人 士 免 稅 額 則 由 200,000 元 增 至 216,000 元 。 此 外 , 亦 建 議 把
稅 階 由 35,000 元 擴 闊 至 40,000 元 。
發 言 人 表 示 : 「 這 兩 項 建 議 能 回 應 市 民 希 望 把 薪 俸 稅 個 人 免 稅 額 回 復
至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年 度 的 水 平 , 以 及 進 一 步 擴 闊 稅 階 的 訴 求 。 」
第 三 項 建 議 是 把 可 扣 除 慈 善 捐 款 佔 利 得 稅 、 薪 俸 稅 和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應
評 稅 利 潤 / 入 息 的 比 例 上 限 , 由 25% 提 高 至 35% 。
第 四 項 建 議 是 為 環 保 機 械 設 備 的 資 本 開 支 在 購 買 年 度 提 供 100% 的 利 得
稅 扣 除 , 以 及 讓 那 些 主 要 附 設 於 建 築 物 的 環 保 裝 置 的 折 舊 減 值 期 , 由 一 般
的 二 十 五 年 縮 短 至 五 年 。
上 述 四 項 藉 修 訂 《稅 務 條 例》 實 施 的 建 議 會 由 二 零 零 八 至 零 九 課 稅 年 度
開 始 生 效 。
第 五 項 建 議 是 寬 減 二 零 零 七 至 零 八 年 度 75% 的 薪 俸 稅 、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 利 得 稅 和 物 業 稅 , 每 個 個 案 以 25,000 元 為 上 限 。 發 言 人 說 : 「 由 於 二 零
零 七 至 零 八 年 度 的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遠 較 預 期 理 想 , 因 此 政 府 建 議 推 行 這 項 一
次 過 的 措 施 , 還 富 於 民 。 」 他 補 充 說 , 有 關 扣 減 會 在 納 稅 人 二 零 零 七 至 零
八 年 度 的 最 終 應 繳 稅 款 中 反 映 。
預 計 免 收 酒 店 房 租 稅 的 建 議 會 令 政 府 每 年 的 收 入 減 少 4 億 7,000 萬 元
。 調 低 標 準 稅 率 和 公 司 利 得 稅 稅 率 的 建 議 , 會 令 政 府 每 年 的 收 入 減 少 約 53
億 6,000 萬 元 。 增 加 個 人 免 稅 額 和 擴 闊 稅 階 的 建 議 , 會 令 政 府 每 年 的 收 入
減 少 約 23 億 1,000 萬 元 。 提 高 認 可 慈 善 捐 款 扣 除 上 限 的 建 議 , 會 令 政 府 每
年 的 收 入 減 少 約 8,000 萬 元 。 寬 減 二 零 零 七 至 零 八 年 度 75% 的 薪 俸 稅 、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 利 得 稅 和 物 業 稅 , 而 以 每 個 個 案 25,000 元 為 上 限 , 會 令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八 至 零 九 年 度 的 收 入 減 少 約 148 億 1,000 萬 元 。
至 於 為 購 置 環 保 設 施 的 資 本 開 支 提 供 更 優 惠 的 利 得 稅 扣 除 , 政 府 難 以
評 估 其 財 政 影 響 , 但 預 計 影 響 不 大 。
條 例 草 案 會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七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完
2008 年 4 月 25 日 (星 期 五)
香 港 時 間 10 時 03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