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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稿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政 府 新 聞 網 )
 


立 法 會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恢 復《2008 年 收 入 條 例 草 案》 二 讀 辯 論 致 辭 全 文 (只 有 中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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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下 為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今 日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恢 復《2008 年 收 入 條 例 草 案》 二 讀 辯 論 的 致 辭 全 文 :

主 席 女 士 :

    首 先 , 我 感 謝 法 案 委 員 會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及 其 他 委 員 詳 細 審 議《2008 年 收 入 條 例 草 案》, 並 就 草 案 提 出 很 多 寶 貴 意 見 。 我 亦 感 謝 在 座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在 今 天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

    由 於 香 港 經 濟 表 現 良 好 ,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穩 健 , 所 以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2008-09 年 度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 在 計 及 作 出 有 利 香 港 長 遠 發 展 的 投 資 和 支 援 弱 勢 社 群 所 需 的 開 支 後 , 提 出 一 系 列 的 寬 減 措 施 , 與 市 民 共 同 分 享 經 濟 繁 榮 的 成 果 。 本 條 例 草 案 的 目 的 , 是 實 施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部 分 有 關 稅 收 寬 減 的 建 議 。

    本 條 例 草 案 會 修 訂 《稅 務 條 例》及《酒 店 房 租 稅 條 例》以 落 實 多 項 財 政 預 算 案 的 收 入 措 施 包 括 :

(一)   把 薪 俸 稅 基 本 免 稅 額 及 單 親 免 稅 額 由 十 萬 元 增 至 十 萬 八 千 元 、 已 婚 人 士 免 稅 額 由 二 十 萬 元 增 至 二 十 一 萬 六 千 元 ;

(二)   把 每 個 薪 俸 稅 稅 階 由 三 萬 五 千 元 擴 闊 至 四 萬 元 ;

(三)   把 標 準 稅 率 由 16% 減 至 15% ;

(四)   把 公 司 利 得 稅 稅 率 由 17.5% 減 至 16.5% ;

(五)   把 可 扣 除 慈 善 捐 款 佔 利 得 稅 、 薪 俸 稅 及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應 評 稅 金 額 的 比 例 上 限 , 由 25% 提 高 至 35% ;

(六)   為 環 保 機 械 設 備 的 資 本 開 支 在 購 買 年 度 提 供 100% 的 利 得 稅 扣 除 , 以 及 把 那 些 主 要 附 設 於 建 築 物 的 環 保 裝 置 的 折 舊 減 值 期 , 由 一 般 的 二 十 五 年 縮 短 至 五 年 ;

(七)   以 二 萬 五 千 元 為 上 限 , 一 次 過 寬 減 2007-08 年 度 75% 的 薪 俸 稅 、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 利 得 稅 和 物 業 稅 ; 以 及

(八)   把 酒 店 房 租 稅 稅 率 減 至 0% , 即 免 收 有 關 稅 項 。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條 例 草 案 的 過 程 中 , 議 員 對 上 述 大 部 分 的 建 議 都 表 示 支 持 。 但 有 部 分 議 員 對 調 低 標 準 稅 率 和 公 司 利 得 稅 稅 率 的 建 議 持 不 同 意 見 。 在 財 政 預 算 案 諮 詢 期 間 , 政 府 收 到 不 同 界 別 人 士 的 意 見 , 明 確 表 示 支 持 這 兩 項 建 議 , 認 為 可 以 提 升 香 港 的 競 爭 優 勢 。 而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期 間 , 亦 有 數 個 團 體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意 見 書 , 表 示 支 持 政 府 的 建 議 , 並 希 望 立 法 會 盡 快 通 過 有 關 法 例 。 因 此 , 社 會 上 對 於 調 低 標 準 稅 率 及 公 司 利 得 稅 稅 率 有 明 顯 的 支 持 。 財 政 司 司 長 上 星 期 已 去 信 每 一 位 議 員 , 清 楚 解 釋 我 們 提 出 這 兩 項 建 議 的 理 據 。 我 想 籍 此 機 會 稍 加 闡 述 。

    首 先 我 想 指 出 , 大 家 不 應 只 把 減 稅 措 施 看 成 為 所 謂 「 只 係 益 打 工 皇 帝 及 大 財 團 」 。 在 2003-04 年 政 府 因 為 財 政 緊 絀 而 加 稅 時 , 所 有 納 稅 人 - 無 論 高 收 入 或 低 收 入 人 士 、 大 公 司 或 中 小 企 - 都 為 了 與 社 會 共 渡 時 艱 而 有 所 付 出 。 現 在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有 所 改 善 , 社 會 亦 有 強 烈 的 共 識 要 求 政 府 把 各 種 稅 項 回 復 至 2002-03 年 的 水 平 , 因 此 我 們 希 望 透 過 去 年 和 今 年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全 面 回 應 這 項 訴 求 。 我 們 的 做 法 是 要 對 所 有 納 稅 人 公 平 , 我 們 並 不 是 要 特 別 優 惠 標 準 稅 率 和 利 得 稅 納 稅 人 , 只 是 要 對 他 們 一 視 同 仁 。 G 且 , 為 了 審 慎 理 財 , 下 調 後 的 公 司 利 得 稅 稅 率 仍 會 較 2002-03 年 度 高 半 個 百 分 點 。 如 果 這 些 納 稅 人 在 加 稅 時 就 要 「 有 難 同 當 」 , 但 減 稅 時 卻 不 能 「 有 福 同 享 」 , 這 不 但 對 他 們 不 公 平 , 亦 會 對 香 港 在 吸 引 國 際 人 才 及 投 資 者 方 面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

    再 者 , 正 如 我 們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給 各 位 議 員 的 信 中 指 出 , 絕 大 部 分 受 惠 於 削 減 利 得 稅 建 議 的 是 中 小 企 , 而 不 是 大 財 團 。 七 成 繳 納 利 得 稅 的 公 司 每 年 利 潤 不 多 於 一 百 萬 元 。 對 於 這 些 中 小 企 而 言 , 減 稅 會 實 實 在 在 影 響 到 他 們 來 年 是 否 為 員 工 加 薪 或 增 加 投 資 的 決 定 。 如 果 立 法 會 否 決 減 利 得 稅 的 建 議 , 最 大 的 受 害 者 將 會 是 這 些 中 小 企 , 而 不 是 大 財 團 。 同 樣 , 如 果 調 低 標 準 稅 率 的 建 議 不 獲 通 過 , 受 影 響 的 除 了 部 分 薪 俸 稅 納 稅 人 外 , 亦 包 括 二 萬 四 千 多 間 一 般 規 模 較 小 的 非 法 團 企 業 。

    主 席 女 士 , 調 低 利 得 稅 稅 率 以 增 加 競 爭 力 已 是 國 際 趨 勢 。 香 港 過 去 十 年 不 但 沒 有 減 稅 , 反 而 加 稅 , 這 對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是 不 利 的 。 有 議 員 指 出 香 港 的 利 得 稅 稅 率 已 屬 區 內 最 低 水 平 之 一 , 而 過 往 數 年 我 們 在 吸 引 外 來 投 資 方 面 的 成 績 也 不 俗 , 似 乎 沒 有 減 利 得 稅 的 必 要 。 我 們 並 不 同 意 這 個 看 法 。 在 一 個 全 球 化 的 競 爭 環 境 中 , 香 港 不 進 則 退 。 以 新 加 坡 為 例 , 他 們 在 過 去 四 年 已 分 別 兩 次 調 低 利 得 稅 兩 個 百 分 點 至 現 時 的 18% , 稅 率 僅 高 於 我 們 半 個 百 分 點 ﹔ 再 加 上 我 們 不 像 新 加 坡 或 部 分 其 他 區 內 地 方 一 樣 提 供 針 對 個 別 行 業 的 特 定 稅 務 優 惠 , 我 們 的 稅 務 競 爭 力 在 區 內 正 備 受 挑 戰 , 實 在 不 能 再 原 地 踏 步 。

    李 卓 人 議 員 將 動 議 修 正 案 , 建 議 16.5% 這 個 較 低 的 利 得 稅 稅 率 只 適 用 於 一 間 公 司 首 一 千 萬 元 的 利 潤 , 而 一 千 萬 元 以 上 的 利 潤 則 仍 按 17.5% 的 現 行 稅 率 課 稅 。 我 們 強 烈 反 對 這 個 修 正 案 , 因 為 它 會 根 本 地 把 香 港 行 之 已 久 的 簡 單 和 單 一 稅 率 利 得 稅 稅 制 , 改 變 為 一 個 累 進 稅 率 及 分 級 課 稅 結 構 的 制 度 。 建 議 會 對 香 港 的 簡 單 稅 制 造 成 重 大 的 影 響 、 削 弱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 以 及 增 加 避 稅 的 機 會 和 打 擊 這 類 行 為 的 開 支 。 我 們 認 為 沒 經 過 細 心 分 析 及 諮 詢 便 貿 然 改 變 一 個 數 十 年 來 行 之 有 效 的 稅 制 , 實 在 有 欠 審 慎 。

    總 括 而 言 ,《2008 年 收 入 條 例 草 案》 中 的 各 項 建 議 措 施 均 直 接 回 應 了 社 會 的 訴 求 , 並 在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許 可 下 , 藏 富 於 民 , 與 全 港 不 同 階 層 的 市 民 , 共 同 分 享 經 濟 繁 榮 的 成 果 。 我 懇 請 各 位 議 員 支 持《2008 年 收 入 條 例 草 案》, 並 反 對 李 卓 人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

    主 席 女 士 , 我 謹 此 陳 辭 。 多 謝 。



2008 年 6 月 25 日 (星 期 三)
香 港 時 間 23 時 5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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