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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香港與越南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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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河內與越南就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協定。

    該協定是繼與比利時、泰國、中國內地以及盧森堡之後,香港與其貿易夥伴簽訂的第五份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協定。越南財政部副部長 Do Hoang Anh Tuan 則代表該國簽署。

    曾俊華在簽訂儀式致辭時讚揚該協定把香港與越南兩地的雙邊經貿關係提升至新的水平。曾俊華說:「該協定令香港與越南兩地的投資者在從事兩地跨境經濟及投資活動時能更清楚確定其稅務負擔和節省稅款;同時亦有助加強兩地的經濟合作及保障兩地政府的稅基。」

    在沒有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情況下,越南居民在香港賺取的利潤須分別在香港及越南繳稅;越南公司透過香港的分支機構所賺取的利潤亦須全數在兩地課稅。在該協定下,越南居民或公司在香港所繳的稅項,可以從越南就相關收入所徵收的越南稅中抵免,從而避免雙重徵稅。

    此外,現時香港居民從越南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會被徵收 10% 的標準預扣稅。在該協定下,若特許權使用費是用作支付使用專利權、設計或模型、圖樣、秘密配方或工序,有關的預扣稅率將降至 7% 。至於利息收入,若香港收取利息者為香港政府、香港金融管理局或其他雙方同意的機構,越南將豁免徵收 10% 的利息預扣稅。

    現時香港居民從越南國際航運收入和航空運輸賺取的利潤,須在該國課稅。在該協定下,越南將豁免航運收入的稅項。香港的航空公司亦可享受優惠,只需就有關利潤按較低的香港稅率(法團稅率 16.5%)繳納香港利得稅,而無須在越南繳稅(稅率 28%)。

    該協定詳列各項避免雙重徵稅的條文,從事兩地跨境經濟活動的人士可以更清楚確定其稅務負擔。該項協定亦有助加強兩地的經濟貿易連繫以及鼓勵港商和越南人士在彼此地方營商或投資。

    曾俊華補充說:「我深信此份協定能進一步推動港越兩地的投資以及科技和專才的交流,並有助促進兩地未來的經濟發展。」

    該協定將待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開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該項命令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

    香港正積極尋求與主要貿易及投資夥伴建立一個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網絡,並先後在二○○三年與比利時、在二○○五年與泰國、在二○○六年與中國內地、以及在二○○七年與盧森堡訂立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或安排。

    假若不能即時就全面性協定展開磋商,香港亦會尋求與有關夥伴訂立僅限於國際航運或空運業務收入的有限度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現時,香港已簽訂了二十四份限於空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六份限於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及兩份限於空運與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有關香港與越南的全面性協定的詳情(只有英文版本)載於稅務局網頁 www.ird.gov.hk/chi/pdf/dt_vietnam.pdf

2008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 15 時 5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