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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 2009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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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 2009 年稅務(修訂) (第 2 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現在謹動議二讀《 2009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稅務條例》作出一些技術性修訂,並對《儲稅券條例》作出相應修訂,使稅務上訴委員會的運作更為暢順,以及改善《稅務條例》的執行。

    修訂的內容大致可分為有關委員會運作上的修訂,以及為改善《稅務條例》的執行而作出的技術性修訂。

有關稅務上訴委員會運作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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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稅務上訴委員會有關的修訂有四項。第一項修訂是賦予委員會權力,以更正書面決定內的文書錯誤。

    第二項修訂是建議讓委員會主席,而非由政府官員去提名委員進行聆訊。

    第三項修訂是建議容許已卸任的委員在某些情況下,可再處理他卸任前所處理過的個案。

    第四項修訂的目的,是清楚訂明當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同時是聆訊小組的成員時,只有主持該聆訊小組的一位才有權投決定票。

為改善《稅務條例》的執行而作出的技術性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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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稅務條例》執行有關的修訂共有六項。

    第一項修訂是建議讓購買用作研發用途的機械和工業裝置、訂明固定資產或環保機械設備所招致的利息開支也可像其他工業裝置和機械設備一樣直接在利得稅下扣稅。

    第二項修訂是為了堵塞現時在居所貸款利息扣稅方面,可能被利用來避稅的漏洞。

    第三項是建議修訂《稅務條例》中「擁有人」的定義,讓稅務局可就大廈公用部分的租金收入向業主立案法團或收取有關租金的人士(例如大廈管理公司)作出物業稅評稅。

    第四項修訂是有關稅務局人員違反保密規定的情况。如稅務局人員違反《稅務條例》中的保密規定,稅務局現時可在由干犯有關罪行當日起計的六個月內,向有關人員採取法律行動。我們現建議延長起訴期限至六年。

    第五項修訂是建議賦權稅務局局長,在毋需納稅人交還儲稅券的情況下,自行退回儲稅券帳戶餘額連同利息給納稅人,以盡快結算儲稅券帳戶內無必要的存款。

    第六項修訂,主要是就《稅務條例》作出一些輕微的文本修訂。

    我們已在二○○九年四月六日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匯報及介紹本條例草案,並已在六月九日發送給立法會的「參考資料摘要」中詳細解釋了上述各項技術性的修訂。

    這些技術性修訂並不會更改或影響現行的稅務政策。我希望立法會盡快審議及通過《 2009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09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6 時 0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