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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六題:協助內地經營業務港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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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君彥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關於協助在內地經營業務的港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沒有統計過去三年,內地港商向香港特區政府駐內地的辦事處、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求助的個案數字;如有,按涉及的課題(包括「避免雙重徵稅」)列出該等個案的分類數字;

(二)政府就第(一)項中涉及「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個案中的內地港商提供了甚麼支援服務;及

(三)鑒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在今年七月二日下發的一份題為《關於調查境外機構通過派遣人員為境內企業提供服務徵收企業所得稅情況的函》的文件,派遣非內地居民(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到內地提供服務或在內地子公司擔任管理職務的境外企業,可能會被視為「常設機構」,因而須繳付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府有沒有接到港商求助或查詢的有關個案、主動向內地當局瞭解該文件的內容和執法的詳情,以及評估有關安排對港資企業的影響?

答覆:

主席:

(一)及(二)在二○○七、二○○八及今年的首九個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並沒有收到內地港商的求助個案。在同一時期,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共接獲九百零七宗內地港人/港商的求助個案,當中並沒有個案涉及「避免雙重徵稅」。按個案性質分類的統計數字已列於附件。

(三)我們知悉國家稅務總局在今年七月發出的該份文件。到目前為止,政府並沒有接到港商就該文件求助或查詢的個案。特區政府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已去信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以了解相關政策的最新情況。

    根據內地與香港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當香港企業在內地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派遣僱員到內地的企業提供服務或在內地子公司擔任管理職務,而時間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一百八十三天,會被視為設有「常設機構」。港商如認為內地稅務當局在處理其個案時未有依循香港與內地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可向香港稅務局提出有關個案。

2009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4 時 18 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