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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一題:折舊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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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本人於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本會會議上提出一項關於機械及工業裝置的初期免稅額及每年稅額(下稱「折舊免稅額」)的質詢。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該質詢作出的答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稅務條例》第 39E 條(下稱「第 39E 條」)旨在限制企業透過各種形式以機械或工業裝置租賃安排來達致避稅目的,而政府亦同意在進料加工的安排下,港商有時會把其擁有的機械或工業設備(主要是模具)免費給予內地企業使用,以生產港商向該內地企業購買的貨品,而並非要「達至避稅目的」,為甚麼政府仍視該類安排為租賃安排,而要引用第 39E 條限制港商就該等設備獲得應有的折舊免稅額;

(二)鑑於政府表示,有關《稅務條例》的執行指引並無法律效力,絕對不能更改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為甚麼當局在二○○六年需修訂原先的執行指引,並將經修訂的指引的追溯期延伸至之前的課稅年度;政府如何落實其在一九八六年訂立第 39E 條時作出的保證,即該條文只是針對「售後租回」和「槓桿租賃」兩種租賃安排;及

(三)鑑於政府表示,要放寬第(一)項的限制會有實質困難,包括難以確定在內地使用的機械或工業裝置是否只用於生產售予有關港商的貨品、有否被轉售,以及有否被其他人申索了有關的折舊免稅額,但由於《稅務條例》已有條文規定納稅人須在某些情況下負舉證責任,政府會否讓納稅人就有關方面提出證據,以解決該等困難,以免在執行第 39E 條時違背其立法原意?

答覆:

主席:

(一)正如我在今年十月二十一日回覆林大輝議員的書面質詢中指出,《稅務條例》第 39E 條於一九八六年訂立,並於一九九二年修訂至現時版本。該條文旨在限制納稅人透過各種方式以機械或工業裝置租賃安排來達致避稅目的。有關條文規定,如香港公司所擁有的機械或工業裝置完全或主要被其他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該香港公司便不能就有關的機械或工業裝置獲得折舊免稅額。

    在執行第 39E 條和《稅務條例》中其他特定的反避稅條文時,任何商業安排只要屬於有關條文所述的特定活動,便會受該條文規管,稅務局不能選擇性執法。

(二)《稅務條例》第 39E 條在一九八六年訂立時,的確只是針對「售後租回」和「槓桿租賃」這兩種安排。但經一九九二年的修訂後,如香港公司所擁有的機械或工業裝置主要被其他公司在境外使用,該香港公司亦不能就有關的機械或工業裝置獲得折舊免稅額。稅務局在一九九二年更新第 15 號釋義及執行指引時,已反映當年就第 39E 條所作的最新修訂。稅務局在二○○六年再更新第 15 號釋義及執行指引時,只是進一步闡述及舉例說明有關的規定,使其更貼近現實情況,絕對沒有改變第 39E 條的規管範圍。

    至於補加評稅的追索時限,《稅務條例》規定為六年。稅務局一向依法補加評稅,絕對無權針對不同情況而更改法定的追索時限。

(三)我在十月二十一日的書面回覆中已指出要放寬第 39E 條的實質困難。雖然《稅務條例》規定納稅人有舉證責任,但有關裝置在境外由其他人士使用,而該人士多屬境外獨立法人企業,稅務局難以向其查核有關裝置的真確用途,更無法定權力向境外企業要求提供任何證明文件。若放寬有關限制,該反避稅條文容易出現缺口,導致稅收延誤或流失,並產生大量有爭議的個案。

2009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5 時 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