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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十三題: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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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稅務局可對港資企業出售由內地生產單位根據「來料加工」合約加工的貨物所產生的利潤按 50:50 比例分攤方法計算香港利得稅,但此安排卻不適用於從事「進料加工」的港資企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上述計算香港利得稅的方法不適用於從事「進料加工」的港資企業,會對該等企業造成甚麼不良影響;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政府人員有否探訪在內地從事「來料加工」及「進料加工」的港資企業,了解它們的經營模式和生產流程;若有探訪,過去三年的探訪次數、受訪企業的數目和類別,以及探訪後的結論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   有否評估上述計算香港利得稅的方法不適用於從事「進料加工」的港資企業,是否與香港特區政府和內地各級政府鼓勵港資企業升級轉型的政策自相矛盾;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   會否修訂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容許上述計算香港利得稅的方法適用於從事「進料加工」的港資企業,以更切合在現時的營商環境下的企業需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   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間原本從事「來料加工」的港資企業轉型至從事「進料加工」,以及當局向該等企業追討的稅款總額為何;及

(六)   有否統計現時仍有多少間從事「來料加工」的企業在港經營?

答覆:

主席:

(一)、(三)及(四)   香港奉行以地域來源作為徵稅的原則。根據《稅務條例》,只有來自香港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並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對於香港企業在內地與香港之間的跨境業務,無論以「來料加工」、「進料加工」或其他模式運作,稅務局均依循上述基本原則計算香港利得稅。

    「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兩種運作模式在法人資格、內外銷比例、經營方式、貨物所有權、料件付匯方式和生產設備等各方面均有所不同。在「來料加工」安排下,香港企業需要多方面參與在內地的製造活動,包括提供原料和機器設備、給予技術支援和派駐技術和管理人員等。同時,香港企業在香港亦需要進行部分營運和製造活動。因此,香港企業的部分利潤被視為源自香港,須予以徵稅。根據同一事實,內地稅局可以把香港企業在內地從事的這些製造活動視作已構成常設機構,並考慮把香港企業其後產品銷售所得在內地徵稅。為減省納稅人和稅務局在分攤利潤方面的爭拗,對於「來料加工」個案,稅務局一貫的做法是容許這些香港企業按地域來源原則以 50:50 的比例分攤方法就其利潤計算香港利得稅。

    但是,在「進料加工」模式下,香港企業實際上只是貿易商,它們向內地從事製造活動的單位(即三資企業)購買製成品向外銷售,其購貨成本可完全在香港申請扣稅,做法與它們向在香港、內地或其他國家的製造商購貨無異。由於有關的貿易活動主要在香港進行,因此該等貿易活動所得的利潤須全數在香港課稅,而內地的三資企業在香港則沒有任何稅務負擔。

    個別企業採用甚麼經營模式是它們的商業決定,而稅務局則根據事實依法徵稅。稅務局發出的釋義及執行指引,旨在協助業界更了解有關的稅例,絕對不能更改稅例。

(二)   香港特區政府人員不時訪問在內地的港資企業,以了解它們的發展情況,包括產業轉移後的經驗和所面對的困難。在二○○七至二○○九年期間,特區政府人員曾四十四次到內地訪問共七十五家港資企業,當中包括從事「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的企業,惟我們沒有就企業類別作分類統計。

(五)及(六)   我們並沒有記錄這方面的資料。

2010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5 時 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