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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稅務(資料披露)規則》動議決議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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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梁鳳儀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稅務條例》(第 112 章)-《稅務(資料披露)規則》動議決議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議程所印載有關制定《稅務(資料披露)規則》的決議案。

    立法會在本年一月通過了《2009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令稅務局即使在有關人士資料與本地稅務事宜無關的情況下,仍可因應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伙伴的合理有效請求,收集及提供有關人士的資料。修訂條例讓香港可在協定中採用國際最新的資料交換標準。這樣除了有助擴大我們的協定網絡外,同時亦會增加我們的稅務透明度。立法會議員及商界和專業界人士整體上支持有關改變,但要求政府在協定條文所提供的保障以外,訂立額外保障以保護納稅人私隱及被交換資料的保密性。因應這些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根據《稅務條例》制定《稅務(資料披露)規則》。

    在《條例草案》審議期間,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提交了《規則》擬稿的主要條文,而商界及專業界別亦有機會就這些條文表達意見。法案委員會委員及各持分者均對《規則》表示支持。我們在敲定《規則》的內容時,亦已考慮了他們的意見。

    《稅務(資料披露)規則》包括以下數項主要內容:

(一)   每個資料交換請求,須由稅務局首長級或以上的人員按既定的準則審批;

(二)   訂立一個在提供資料前,事先通知納稅人的機制;

(三)   訂立一個讓納稅人可要求稅務局局長和財政司司長覆核資料準確性的機制;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時的發言中已指出,通知及覆核程序是我們因應社會的關注而制訂的進一步保障,這是大部分國家所沒有提供的。我們亦已承諾,政府會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在通知和覆核機制執行後的十八個月內,向財經事務委員會匯報成效。

(四)   《規則》規定資料交換不具追溯力,訂明不得披露關乎協定實施之前任何期間的資料;以及

(五)   為確保資料交換請求屬可預見相關,以防止漁翁撒網式的資料打探,《規則》訂明個別資料請求必須載有的特定資料。

    因應法案委員會委員的建議,我們會把《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與《規則》同步生效。另一方面,我們已把握時間爭取與更多國家開展協定談判,而這些談判亦有良好進展。當新法例正式生效後,我們會盡快與數個貿易伙伴以最新的資料交換條文簽訂協議,並全速進行和其他國家的談判,以期有突破性的進展。我懇請議員支持這項議案,批准制定《稅務(資料披露)規則》。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0 年 3 月 3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4 時 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