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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一題:檢討《稅務條例》第 39E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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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下稱「局長」)於本年二月表示,會透過稅務聯合聯絡小組(下稱「小組」)檢討《稅務條例》第 39E 條(下稱「第 39E 條」) 的實施情況。據悉,小組已於多月前完成檢討,以及向局方提交檢討報告和建議,但局長多次在回答本會議員的質詢時,卻只說當局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完成有關的研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收到小組的上述報告的確實日期、一直沒有向外透露已收到小組報告和公開報告內容的原因,以及何時會向公眾公布報告內容;

(二)   上述局長所說的「切實可行的情況」的意思為何;及

(三)   有否評估,當局就第 39E 條進行的檢討工作出現延誤或處理不善會對工商業界造成甚麼負面影響,以及身為問責制下的主要官員,局長要如何負上責任;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二)及(三)   過去一年,林大輝議員先後多次在立法會提出放寬《稅務條例》第 39E 條,從而讓香港企業在「進料加工」安排下,可就免費提供予內地企業使用的機器及工業裝置在香港獲得折舊免稅額。就此,我們已不斷重申,第 39E 條是一條反避稅條文,放寬有關限制會影響《稅務條例》中反避稅條文的完整性,而執行上亦存在實質因難,可能導致避稅漏洞。

    儘管如此,我們亦樂意進一步探討是否有空間放寬《稅務條例》第 39E 條。因此,本年三月,我們邀請了稅務聯合聯絡小組(下稱「小組」)研究有關課題,讓小組在技術層面探討是否有符合稅務原則和務實可行的方案,以放寬第 39E 條。小組其後於本年六月就有關課題向當局提交了意見。我們對此表示感謝。

    經仔細研究,我們認為小組就部分業界提出有關放寬第 39E 條要求的建議並未符合香港稅制既有的「地域來源徵稅」和「稅務對稱」等基本原則,而小組亦沒有提出有效措施以堵塞可能出現的避稅漏洞。此外,小組建議,當所涉及以免費租賃形式由香港企業提供的機器及工業裝置在作價上被調整時,香港稅務局不應因該等調整而撤銷建議應給予的折舊免稅額。我們對此極其關注。接下來,我會詳細闡釋我們不能接納有關建議的原因。

    一直以來,香港企業指出他們在內地加工貿易升級轉型,由「來料加工」轉為「進料加工」後,運作模式沒有根本上的改變。但從稅務角度而言,我們對此觀點不敢苟同。在「來料加工」安排下,香港企業需要多方面參與內地的製造活動,並負責提供一切需要的原材料和生產設備,內地的「來料加工廠」基本上只是負責按照香港企業的指示和要求為原材料進行加工,所生產的製成品也是屬於香港企業擁有,內地當局亦嚴格規定「來料加工」的製成品須全部外銷出口。香港企業在內地進行「來料加工」所付出的開支費用,以及從而所產生的利潤,均會反映在香港企業的賬目內。根據「地域來源徵稅」及「稅務對稱」的原則,我們按 50:50 比例計算香港企業在「來料加工」下從內地製造活動所賺取的應課稅利潤,亦因此可以為香港企業就賺取上述應課稅利潤而付出的開支費用,包括在內地使用的機器及工業裝置的折舊額,提供 50% 的扣除。

    但在「進料加工」下,負責內地製造活動的內地企業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由該內地企業自行付匯進口所需要的原材料,並按需要設置生產設備,而製成品均屬內地企業擁有,由其負責外銷出口或內銷。香港企業與內地企業是買家與賣家的關係,在香港的應課稅利潤是源自其買賣貨品的貿易活動。由於有關內地製造活動的利潤並不屬於香港企業,不會反映在香港企業的賬目內,因此香港稅務局不會向香港企業徵收與內地製造活動有關的利得稅,在「稅務對稱」的原則下,亦不會就只與製造活動有關的機器及工業裝置提供折舊免稅額。根據「地域來源徵稅」原則,我們亦不能把內地企業賬目內有關製造活動所賺取的利潤分拆給香港企業,按香港稅率徵稅。

    據我們理解,不少香港企業在內地加工貿易升級轉型時,已選擇以注資方式把機器及工業裝置的擁有權轉至新成立的內地企業。至於部分香港企業以租賃形式向內地新成立的企業提供機器及工業裝置,有關租金收入屬內地的應課稅利潤,須繳交內地的營業稅和所得稅。

    至於在「進料加工」下免費租用予內地企業的機器及工業裝置,我們擔憂若果按照部分企業的要求,為該等機器及工業裝置在香港提供折舊免稅額,可能被視為鼓勵轉讓定價,影響香港和其他稅收管轄區(包括內地) 的徵稅權利,這將有違國際上處理轉讓定價的原則和指引,使香港被視為損害其他稅收管轄區利益的地方。所謂轉讓定價安排,是指甲方以低於市場價格向乙方提供原材料或設備,以換取乙方以低於市場價格向其提供製成品,因而令乙方的利潤轉移到甲方,令乙方的應課稅利潤減少。換言之,乙方所屬的稅務機關會因而有稅收流失的情況。

    就此,我要指出,隨着近年全球經濟一體化,跨地域經濟活動大大增加,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和各地的稅務當局已愈來愈關注關聯企業在跨境貿易中所涉及的轉讓定價問題。這種未能反映市場價格的交易安排往往會影響稅務當局的徵稅權利,各地稅務機關均有共識,要盡量防止轉讓定價安排的出現,以保障各地稅務機關應得的稅收。

    鑑於香港企業與內地企業很多情況下均屬關聯企業,我們在考慮應否放寬第 39E 條時要格外小心,以免令人聯想到我們是否作出一些有違「公平獨立交易」原則的舉措,及變相鼓勵各地稅務機關均不接受的轉讓定價安排。

    事實上,就兩地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定價安排,根據香港和內地的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內地稅務機關可按「公平獨立交易」原則調整所徵收的稅額,而香港稅務局亦須就香港所徵收的稅額作出相應調整。

    假若政府當局放寬第 39E 條,讓香港企業可以在「進料加工」下就免費提供予內地企業使用的機器及工業裝置獲得折舊免稅額,一旦內地稅務機關認為存在轉讓定價安排,內地企業因而應就有關的機器及工業裝置向相關的香港企業繳付租金,並按「公平獨立交易」原則對內地企業作出稅收調整時,根據小組的建議,香港稅務局不應因而撤銷建議應給予香港企業的折舊免稅額,而另一方面,根據香港和內地的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香港稅務局將有責任對香港企業作出相應的稅收調整,結果香港的稅收將會蒙受雙重損失。

    主席,作為負責香港稅務政策的官員,我們所作出的每項政策決定都必須以廣大納稅人的福祉為依歸。基於上述的考慮(特別是我們一直堅守的稅務原則),我們的檢討結論是認為沒有足夠理據放寬現時第 39E 條的限制。

2010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4 時 5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