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網頁指南 聯絡我們 分享 RSS
  • 還原字體
  • 較大字體
  • 最大字體

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香港與新西蘭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

    香港今日(十二月一日)與新西蘭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協定。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奧克蘭簽署協定。新西蘭副總理兼財長英格利希則代表該國簽署。

    該協定是香港簽訂的第十七份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全面性協定) 。在此之前,香港已先後與比利時、泰國、中國內地、盧森堡、越南、文萊、荷蘭、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奧地利、英國、愛爾蘭、列支敦士登、法國和日本等貿易伙伴簽訂全面性協定。

    曾俊華讚揚該協定會鼓勵香港和新西蘭之間的投資及人才交流,從而加強兩地的雙邊關係。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香港的公司從新西蘭設立的常設機構(例如銷售點)所得的利潤,如果源自香港,可能須在兩地課稅。在該協定下,這些公司在新西蘭所繳納的稅款,將可以根據香港的稅務法例從香港所徵收的相關稅項中抵免,從而避免雙重徵稅。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香港居民在新西蘭收取股息收入,而該等股息收入並非源於在當地所設的常設機構,現時須向新西蘭繳交的預扣稅可以達 30% 。在該協定下,有關預扣稅率會降至 15% ,而符合特定資格的受益人的預扣稅率更會降至 5% 甚或 0% 。香港居民現時於新西蘭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須在新西蘭繳交 15% 的預扣稅。在該協定下,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預扣稅率會以 5% 為上限。新西蘭向香港居民徵收的利息預扣稅率將由現時的 15% 降至 10% 。

    該協定生效之後,將取代現時提供同樣優惠但僅限於空運業務收入的有限度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該協定亦不影響現時有關航運業務收入的互惠課稅寬免所提供的優惠。

    香港與新西蘭的全面性協定採用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最新資料交換準則。

    香港及新西蘭的全面性協定將待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開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該項命令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
   
    香港正積極與主要的貿易及投資伙伴建立全面性協定的網絡。假若不能即時就全面性協定與其他地區展開磋商,香港亦會尋求與有關伙伴訂立僅限於國際航運或空運業務收入的有限度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現時,香港已簽訂了二十七份限於空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六份限於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及兩份限於空運與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有關香港與新西蘭的全面性協定的詳情(只有英文版本)將載於稅務局網頁
(www.ird.gov.hk/eng/pdf/Agreement_New_Zealand_HongKong.pdf)。

2010 年 12 月 1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5 時 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