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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2010 年印花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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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0 年印花稅(修訂) (第 2 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0 年印花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落實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批准,並由財政司司長在同日公布與印花稅有關的措施。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印花稅條例》(第 117 章),藉以實施下列兩項措施。

    第一,在現有的從價印花稅之上,引入一項在住宅物業轉售時適用的「額外印花稅」,適用於在本年十一月二十日或以後住宅物業的衡平法上或法律上的擁有權經轉移後的二十四個月或以內轉售的任何價值的住宅物業交易,包括以確認人方式轉售的住宅物業,即市場普遍稱為「摸貨」的住宅物業。買賣雙方,無論他們是個人或公司,包括上市或非上市公司,不論公司的註冊地,都須共同承擔繳付「額外印花稅」的責任。

    有關交易應繳的「額外印花稅」,是根據有關交易聲稱的交易金額或經稅務局局長評估該物業的市值,兩者以較高者為準,並按不同的物業持有期的逆進稅率計算。

(i)假若有關物業被持有六個月或以內,稅率為 15% ;
(ii)假若有關物業被持有超過六個月但在十二個月或以內,稅率為 10% ;
(iii)假若有關物業被持有超過十二個月但在二十四個月或以內,稅率為 5% 。

    第二,不容許二千萬元或以下住宅物業交易延遲繳交從價印花稅。我們已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不容許二千萬元以上的住宅物業交易延遲繳交印花稅。換句話說,所有住宅物業交易,不論其價值,均須在簽署買賣合約後三十天內繳交印花稅。

    政府一直密切監察私人住宅物業市場的發展,慎防樓市泡沫的風險。本年二月、四月、八月及十月,政府推行了多項措施以確保物業市場健康及平穩發展。之前推行的措施已見成效,不過由於受到極不尋常的外圍因素影響,私人住宅物業市場仍然熾熱。

    更教人憂慮的是,樓市的熾熱氣氛已由豪宅市場蔓延至一般住宅市場,而且熾熱的樓市有很重的投機活動成分。投機活動已轉為以短炒為主。隨着美國聯邦儲備局宣布推出第二輪量化寬鬆措施,我們預期會有更多資金流入亞洲,包括香港,因而進一步推動樓市的亢奮情緒。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在這個「非常時期」推出非常的措施,以減低樓市泡沫的風險。

    建議新措施的目的,是大大增加投機者的成本,以遏抑短期投機活動、減低資產泡沫的風險,以及確保物業市場健康平穩運作。同時,真正用家以及長線投資者應該不會受有關措施影響。有關措施是在非常情況下的非常措施,是因時制宜的措施,是針對現時過分熾熱樓市活動而推出的措施。

    在新法例生效前,稅務局會記錄所有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新法律條文生效期間的住宅物業交易,以確定須繳付「額外印花稅」的個案,並於新法律條文生效後發出繳付「額外印花稅」通知書。此外,稅務局在這段期間會繼續根據現行法例接受以及批准延遲繳交印花稅的申請,直至新法律條文生效為止。

    我現在把《2010 年印花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希望立法會盡快通過條例草案,讓這些有關印花稅的建議有法律效力。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0 年 12 月 8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4 時 4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