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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地產代理蓄意逃稅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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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地產代理公司女東主今日(十二月三十日)被區域法院裁定逃稅罪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明年一月十三日(星期四)待取得背景報告及醫療報告後判刑,被告被即時還押。

    現年四十九歲的被告承認六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即在其 1999-2000 至 2004-05 六個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觸犯《稅務條例》第 82 條第(1)(b)款。至於另外的兩項控罪,即在申索扣除業務開支方面作出虛假陳述蓄意意圖逃稅,則裁定須記錄在法庭檔案內。

    案情透露,被告經營地產代理,她在其 1999-2000 至 2004-05 六個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申報其地產代理公司的營業收入合共為 4,276,593 元。稅務局的調查發現,該公司於該六個相關年度的總收入實為 9,460,072 元,被告合計短報該公司的收入達 5,183,479 元,所涉及的逃繳稅款總額為 551,590 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必須提交正確的報稅表。《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根據《稅務條例》規定,任何人蓄意意圖逃稅,在提交的報稅表中或在申索任何扣除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以短報利潤,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 50,000 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額三倍的罰款。

2010 年 12 月 30 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 15 時 1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