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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物 及 新 聞 公 報 新 聞 公 報 : 昔 日 新 聞
  

新 聞 稿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政 府 新 聞 網 )
 


立 法 會 十 八 題 :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 * * * * * * * * * * * *

以 下 為 今 日 ( 二 月 一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提 問 和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的 書 面 答 覆 :

問 題 :

就 現 時 納 稅 人 可 從 應 課 薪 俸 稅 的 入 息 或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的 入 息 總 額 中 扣 除 其 所 繳 付 的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的 安 排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一) 自 上 述 扣 稅 安 排 於 1998-1999 課 稅 年 度 實 施 至 今 , 每 年 度 受 惠 於 此 安 排 的 納 稅 人 數 目 和 他 們 就 其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開 支 獲 扣 除 的 款 額 分 別 為 何 ; 每 年 度 政 府 因 此 而 少 收 的 稅 款 為 何 ; 當 局 過 去 有 否 就 此 安 排 進 行 任 何 檢 討 ( 包 括 其 對 紓 緩 中 產 人 士 經 濟 壓 力 的 成 效 , 以 及 對 本 港 樓 市 和 政 府 收 入 的 影 響 等 ) ; 及

(二) 鑑 於 社 會 上 有 建 議 要 求 政 府 再 延 長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的 扣 除 期 、 提 高 扣 除 限 額 和 增 設 租 樓 扣 稅 額 等 , 當 局 有 否 就 這 些 建 議 進 行 任 何 研 究 ( 包 括 執 行 建 議 的 難 度 , 以 及 對 中 產 和 政 府 財 政 的 正 面 及 負 面 影 響 等 ) ; 若 有 , 結 果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接 納 該 等 建 議 並 在 2012-2013 年 度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提 出 相 應 措 施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答 覆 :

主 席 :

(一) 為 減 輕 課 稅 家 庭 在 樓 宇 按 揭 支 出 方 面 的 負 擔 , 政 府 於 1998-99 課 稅 年 度 引 入 為 期 五 年 的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扣 除 安 排 , 每 年 上 限 為 100,000 元 。 稅 務 局 的 電 腦 系 統 自 2001-02 課 稅 年 度 開 始 收 集 有 關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扣 除 的 數 據 。 以 下 是 2001-02 至 2009-10 課 稅 年 度 在 薪 俸 稅 及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下 獲 扣 減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的 人 數 及 款 額 :

課 稅 年 度 (註)
 
獲 扣 減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的 人 數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扣 除 總 額
(百 萬 元)
------------------------
 
----------------------------------------
 
-------------------
2001-02
 
350 000
 
13,800
 
2002-03
 
340 000
 
10,300
 
2003-04
 
360 000
 
9,000
 
2004-05
 
350 000
 
8,100
 
2005-06
 
380 000
 
11,500
 
2006-07
 
370 000
 
12,800
 
2007-08
 
330 000
 
10,600
 
2008-09
 
270 000
 
6,000
 
2009-10
 
240 000
 
4,900
 

註 : 由 於 2010-11 課 稅 年 度 的 評 稅 工 作 仍 在 進 行 中 , 因 此 未 能 提 供 該 課 稅 年 度 的 統 計 數 據 。

由 於 稅 務 局 並 無 蒐 集 個 別 扣 減 項 目 引 致 少 收 的 稅 款 的 分 項 數 據 , 因 而 未 能 提 供 因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扣 除 而 令 政 府 收 入 減 少 的 統 計 數 字 。

自 1998-99 課 稅 年 度 引 入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扣 除 安 排 後 , 政 府 一 直 有 就 安 排 進 行 檢 討 。 在 考 慮 到 巿 民 的 供 樓 壓 力 和 政 府 的 財 政 狀 況 等 因 素 後 , 當 局 過 去 曾 對 有 關 安 排 作 出 以 下 調 整 :

(1) 將 2001-02 和 2002-03 課 稅 年 度 的 每 年 扣 除 上 限 由 100,000 元 提 高 至 150,000 元 , 為 期 兩 年 ;
(2) 於 2003-04 課 稅 年 度 起 , 將 扣 除 年 期 由 五 年 延 長 至 七 年 ; 及
(3) 其 後 於 2005-06 課 稅 年 度 起 , 將 扣 除 年 期 再 延 長 三 年 至 目 前 的 十 年 , 而 最 高 扣 減 額 維 持 每 年 100,000 元 。

(二) 在 財 政 預 算 案 諮 詢 期 間 , 市 民 曾 提 出 各 種 有 關 稅 務 措 施 的 建 議 , 希 望 政 府 能 體 恤 他 們 生 活 的 擔 子 。 我 們 充 分 理 解 他 們 的 訴 求 , 亦 已 對 有 關 建 議 作 出 審 慎 考 慮 。 至 於 考 慮 後 的 結 果 , 財 政 司 司 長 會 於 二 月 一 日 發 表 2012-13 年 度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案 時 作 出 公 布 。



2012 年 2 月 1 日 (星 期 三)
香 港 時 間 14 時 4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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