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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新聞處)

政府回應傳媒有關「買家印花稅」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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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提出有關發展商轉讓住宅物業予其子公司,然後 透過轉售子公司股權予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藉以逃避繳交「買家印花稅」的查詢,政 府發言人今日(十月三十日)回應如下:

    政府宣 布在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包括本地及海外公司)購買住宅物業均須繳 交新增的「買家印花稅」。有關稅項需要經過立法程序予以實施。

    假如有 公司在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即政府宣布調整「額 外印花稅」及引進新增「買家印花稅」翌日)或之後將物業轉讓予 其子公司,而於物業轉讓日後起計兩年內將該子公司股權轉予其他非相聯法人團體或人士, 則該公司的物業轉讓將不獲豁免印花稅。該等公司須於股權轉讓後 30 天內通知稅務局並繳交其物業轉讓時應付的印花稅,即從價印花稅 以及新增的「買家印花稅」。

    如子公 司於三年內出售有關物業,該公司須繳交經調整的「額外印花稅」稅款(按適用稅率)。

    現時《印 花稅條例》第 45 條為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的不動產轉讓提供豁免。有關條款 對法人團體(body corporate)從相聯法人團體(associated body corporate)取得住宅物業,或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住宅物業轉讓的情況,豁 免徵收印花稅。

    提供有 關豁免的原因是在一般情況下,如有關轉讓是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不論是涉及物業或金 錢的轉讓實質上均屬內部行政事宜,而不屬於買賣。但該等法人團體的相聯關係定義為(1)涉及不少於 90% 股權或權益,及(2)兩者之間的相聯關係不得於物業轉讓兩年內終止;否則稅務局會向 該等團體追收有關物業轉讓時應付的印花稅。

    有關豁 免已適用於現時的從價印花稅和「額外印花稅」。我們現時的宣布,是將第 45 條的豁免及有關的限制條款一併延伸至經調整的「額外印花稅」及新 增的「買家印花稅」。



2012 年 10 月 30 日(星 期二)
香港時間 21 時 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