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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十五題:《稅務條例》第39E條

******************  

  以下為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梁鳳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在其競選政綱中表示,「支持香港廠商轉型,發展內銷市場」,以及「針對在內地港企轉型過程中產生稅務成本增加的問題,積極與內地政府協商解決」。他在二○一二年七月一日政府的就職典禮上亦表示,「我們要重視在內地發展的港商對本地經濟的貢獻,持續支持內地港商轉型升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何具體措施或計劃落實行政長官的上述承諾;

(二)行政長官所指的在內地港企轉型過程中產生稅務成本增加的問題,是否包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39E條(第39E條)導致港資進料加工企業不能就提供予內地企業使用的機械或工業裝置在香港獲得折舊免稅額的問題;如是,如何解決這問題;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當局曾表示,要放寬第39E條的限制存在實質困難,包括該些在內地使用的機械或工業裝置是否產生應在香港課稅的利潤、是否只用作製造售給有關港商的貨品、曾否被轉售,以及是否已被其他人申索了有關的折舊免稅額等,政府會否與內地有關當局協商解決該些實質因難;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上屆政府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曾表示,當局認為沒有足夠理據放寬第39E條,現屆政府會否重新檢討第39E條;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鑑於上屆政府拒絕接納稅務聯合聯絡小組就第39E條所提出的建議,現屆政府會否考慮接納該建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行政長官有否向任何政府部門查詢或跟進第39E條的問題;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有關政府部門有否向行政長官如實及客觀地反映本港工商業界、會計界及稅務專家等人士就第39E條所表達的意見;如有,行政長官有何回應;如否,原因為何;

(八)有關政府部門有否向行政長官如實解釋為何當局一直沒有就第39E條的詮釋問題諮詢律政司或其他法律界人士;如有,行政長官有何回應;如否,原因為何;

(九)鑑於當局曾表示,如放寬第39E條的規定,可能會出現避稅漏洞,現屆政府有否仔細評估出現所謂的避稅漏洞的可能性和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為何提出這個說法;及

(十)鑑於當局曾表示,他們所作出的每項政策決定都必須以香港整體利益和廣大納稅人的福祉為依歸,政府有否評估對第39E條作出修訂,會為香港整體利益帶來多少貢獻;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我就問題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在協助港資企業升級轉型及開拓內銷方面,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的具體工作包括-

(i)透過與內地的中央及地方各級當局的緊密聯繫,反映業界對內地營商環境、法律法規及支援業界措施的意見。我們亦透過包括舉辦宣講會及研討會等活動,加深業界對內地新政策、法規及營商環境的認識;

(ii)透過香港貿易發展局及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等機構,為港資企業提供技術升級、提升管理、品牌發展及開拓市場等支援服務;

(iii)駐內地辦事處與商會或其他機構分別在其覆蓋範圍內的二線城市舉辦「香港周」活動,藉此協助港商建立品牌形象及提高品牌知名度,開拓內地市場。「香港周」活動已先後在今年一月及四至五月於重慶市及湖北省武漢市舉行。下一個「香港周」活動將於明年四至五月在福建省廈門市舉行;及

(iv)透過現行不同資助計劃,包括工業貿易署各項「中小企業資助計劃」,向中小企業提供財政上的支援,協助企業進行市場推廣、購置器材、提升營運和技術水平,以至進行業務轉型或遷移。為進一步協助香港企業提升在內地市場的競爭力,我們已於二○一二年六月底推出一項總值10億元的「專項基金」,協助企業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拓展內銷市場。截至9月底,「專項基金」的「企業支援計劃」已處理了第一批全部104宗申請。12宗申請獲批,平均資助額約為325,000元,另有43宗申請獲有條件批核。「機構支援計劃」方面亦已完成處理第一批全部19宗申請,12宗申請獲批核,平均資助額約為380萬元。

(二)至(五)在上一屆立法會的會期內,政府當局已就《稅務條例》第39E條進行深入研究。《稅務條例》第39E條是一條特定的反避稅條文,旨在防止納稅人透過各種方式以機械或工業裝置租賃安排來達致避稅目的。根據該條文,如果納稅人將機器或工業裝置給予其他人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便不獲香港的折舊免稅額。有意見認為放寬有關條文的約束範圍,讓香港企業可以就其免費提供予內地企業在「進料加工」活動下使用的機器及工業裝置獲得香港的折舊免稅額。我們在檢討該條文時,詳加考慮了有關改變是否符合香港的稅務原則,以及會否出現避稅漏洞等重要因素。

  經審視香港企業在內地進行的加工活動和相關的稅務原則,並考慮工商界、會計界以及稅務專家就此課題所提出的意見後,我們已就有關課題在二○一○年作出檢討。基於香港稅制既有的「地域來源徵稅」和「稅務對稱」等基本原則,我們認為沒有足夠理據放寬《稅務條例》第39E條的限制。政府當局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回覆林大輝議員的口頭質詢時,已闡述有關立場。

  我們認為不能放寬有關限制的原因,是考慮在「進料加工」模式下,從事「進料加工」的港資企業只是從事買賣貨品的貿易活動,所以只會就其進行的貿易活動所產生的應課稅利潤繳納香港利得稅。有關的機器或工業裝置是完全由擁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內地企業用於其製造活動上,有關利潤亦是完全源於內地,須全數在內地課稅。換言之,上述由內地製造活動所產生的利潤並非源自香港,基於香港稅制既有的「地域來源徵稅」的原則,香港稅務局不會徵收該等非源自香港的利潤的利得稅。同時,基於「稅務對稱」的原則,香港稅務局亦不會就該等只與內地製造活動有關的機器及工業裝置提供折舊免稅額。假若我們放寬《稅務條例》第39E條,為該等機器及工業裝置在香港提供折舊免稅額,不但違反了上述的稅務原則,更可能被視為鼓勵轉讓定價,影響香港和其他稅收管轄區(包括內地)的徵稅權利,這將有違國際上處理轉讓定價的原則和指引,使香港被視為損害其他稅務管轄區利益的地方。

  事實上,就轉讓定價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曾向我們確認,假若香港企業免費提供一些機器及工業裝置(包括模具)給內地的關聯企業,以用於生產製成品,而內地企業以低於正常價格將製成品賣給香港企業,可構成內地《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文)所指的抵消交易,內地稅務部門在進行轉讓定價調查時,會作出轉讓定價調整以還原抵消交易。

  由此可見,假如我們按照部分企業的要求,放寬現時第39E條的限制,為該等機器及工業裝置在香港提供折舊免稅額,將被視為鼓勵轉讓定價,影響香港和內地的徵稅權利,使香港被視為損害其他稅務管轄區利益的地方。我們在二○一○年進行檢討的過程中,已考慮稅務聯合聯絡小組(小組)的意見,但我們認為小組沒有提出有效措施以堵塞可能出現的避稅漏洞。

(六)至(十)自我們於二○一○年完成有關《稅務條例》第39E條的檢討後,我們知悉業界對有關課題仍不時有訴求。就此,我們樂意繼續向業界闡述政府當局的立場。

  我們現階段沒有計劃就放寬第39E條的限制所帶來的經濟效益作出評估。日後如有需要進行相關評估,我們亦會盡量平衡各方以及香港的整體利益。



2012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