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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公司董事蓄意逃稅罪成判囚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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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公司董事於一月三十一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逃繳利得稅罪名成立,在被還押四天後,今日(二月四日)被判即時入獄九個月及罰款合共900,000元。罰款金額相等於逃繳稅款的百分之九十三。

  五十一歲的被告,是一間從事飲品買賣公司的董事兼股東。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先後偽造了四間供應商合共397張的發票,誇大該公司2002/03至2007/08六個課稅年度的購貨額。該公司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因而合共短報利潤5,772,691元,逃繳稅款達965,276元。

  被告被裁定六項逃稅罪名成立。控罪指被告蓄意意圖協助該公司逃稅而擬備或備存或授權他人擬備或備存虛假的帳簿或其他紀錄,從而誇大該公司在2002/03至2007/08課稅年度的購貨額,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1)(f)條。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13年2月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4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