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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3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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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3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謝《2013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副主席陳健波議員、各位委員及立法會秘書處同事所付出的努力,令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我亦要感謝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在今日恢復二讀辯論,並多謝李慧議員及單仲偕議員剛才發表的寶貴意見。

  政府當局於今年四月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委員會共召開了六次會議,並邀請了業界和相關持份者就條例草案表達意見。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稅務條例》,讓香港可以簽訂獨立的稅務資料交換協定(交換協定),並優化現行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全面性協定)的資料交換安排,以符合國際標準。

  特區政府一直致力與主要貿易及投資夥伴建立全面性協定網絡,為跨境商貿活動提供明確的稅務安排和雙重課稅寬免,以促進本港與世界各地之間的貿易、投資及人才互通。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底,香港已跟29個稅務管轄區簽訂全面性協定,當中11個是香港首20位的貿易夥伴。

  香港作為國際社會中負責任的一員,一向致力提高稅務透明度和防止逃稅活動。所有香港簽訂的全面性協定中,均已加入資料交換條文。國際間對提升稅務透明度以防止和打擊逃稅活動的期望越趨殷切。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稅務透明化及有效交換資料全球論壇(全球論壇)所述,國際最新的資料交換標準是一個稅務管轄區必須同時備有全面性協定和交換協定這兩種資料交換工具。

  香港現行法例並不容許香港簽訂交換協定。香港作為全球論壇的成員,現正接受成員相互評估,藉以檢視香港是否符合國際的資料交換標準。香港第一階段的評估已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完成。按全球論壇所述,香港可否通過第二階段評估,主要決定於是否具備簽訂交換協定的法律框架。假如香港未能通過第二階段評估,很可能會被國際社會視為不合作的稅務管轄區,這不但有損香港的國際聲譽,也會削弱香港作為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的地位和競爭力,而其他稅務管轄區也有可能對香港作出單方面的制裁。鑑於全球論壇將於本年九月審議香港的第二階段評估報告,我們有必要盡快修例,使香港具備簽訂交換協定的法律框架,以爭取順利通過第二階段的評估。

  與此同時,為使我們日後的全面性協定商議工作能夠有所突破,我們需要透過法例修訂,以便在有需要時,協定下的資料交換安排可涵蓋不同的稅項種類,以及讓稅務局局長在信納有關請求的資料關乎協定實施後的稅務評估時,可披露該等資料。

  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我們與委員就如何保障納稅人私隱及資料的保密性,以及建議修訂對納稅人的影響進行了詳細討論。我希望在此總結有關資料交換安排的保障。

  首先,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政府在兩種協定下的資料交換安排均會繼續採取現時高度慎密的雙重保障措施,以維護納稅人的私隱和所交換資料的保密性。在一方面,我們會一貫地爭取把有關保障措施納入日後所簽訂的協定文本中,有關保障措施包括只披露「可預見相關」的資料、所獲取的資料必須保密、不得向第三司法管轄區披露資料等,而有關協定會以本地附屬法例的形式經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實施;另一方面,《稅務(資料披露)規則》會適用於日後簽訂的協定,作為本地的法定保障。有關規則訂明協定夥伴必須在資料請求中載述的詳情,以顯示其請求符合「可預見相關」的標準。

  至於條例草案中關乎披露限制的建議,正如我們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清楚表明,我們無意偏離現行就交換的資料施加限制的政策,即向協定夥伴披露的資料必須關乎於協定條文實施以後的任何期間。我們建議微調現行的披露限制,目的是容許在有關協定實施前產生的資料也可以進行交換,但大前提是稅務局在審視過協定夥伴在資料交換請求所提供的詳情後,認為有關請求符合「可預見相關」的標準,而所要求的資料是關乎於有關協定實施以後的任何期間,所施行有關協定的條文,或執行協定夥伴的稅務法律。

  藉放寬在資料交換所涵蓋的稅項種類,我們可望有更大彈性去游說主要稅務管轄區與香港開展全面性協定的商討工作。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我們實際上會採取正面列載的方式,於每份協定列明所涵蓋的稅項種類。有關協定將透過立法會的「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實施成為本地附屬法例。

  部分議員和代表團體曾就條例草案會否影響納稅人的責任或法律專業保密權表達關注。我重申,條例草案並無改變現行《稅務條例》下的紀錄備存規定。因此,即使稅務局根據一項有效的資料交換請求行使其搜集資料權力,要求某人提供相關資料,該人亦沒有責任為資料交換目的,而向稅務局提供按《稅務條例》無須予以備存或超過法定備存時限的資料。

  至於法律專業保密權,在全面性協定和交換協定下的其中一項保障措施,是締約一方沒有責任提供會披露任何貿易、業務、工業、商業或專業秘密或貿易程序的資料,包括法律專業保密權所涵蓋的資料。就有關對法律專業保密權所涵蓋的材料的披露限制,對稅務局是有法律約束力的。

  在具體的操作層面,現行的《稅務(資料披露)規則》已訂有通知和覆核機制,讓當事人可向稅務局局長及財政司司長提出修訂行將披露的資料。如任何人士因任何行政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我們認為現行機制已平衡各方面的因素,例如個人私隱、資料交換的有效實施及國際條約的義務。

  為了回應法案委員會有委員就稅務局遵從保障措施的關注,我們樂意擴展現時稅務局服務承諾關注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讓有關委員會檢視稅務局定期提供關於資料交換請求的服務,以及處理上訴的情況。具體來說,稅務局會定期向服務承諾關注委員會報告其資料交換的表現,例如接獲資料交換請求的宗數、所要求交換資料的細項分類資料、處理狀況、接獲上訴的個案數目,以及有關人士提出的投訴數目等。

 然而,稅務局不會向服務承諾關注委員會披露個別資料請求的詳情,以符合全面性協定或交換協定的保密條文,有關條文已實施成為本地法律。

  事實上,我們現時已就資料交換請求設立通知和覆核機制,讓當事人可以資料與事實不符或與其本人無關為理由,要求稅務局局長修訂行將披露的資料。如該人仍不滿意,可向財政司司長提出覆核的要求。如該人仍感受屈,可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有關安排一直行之有效,亦可以為納稅人提供保障。

  我們認為有關擴展稅務局服務承諾關注委員會的職權的建議,已能有助提升對稅務局處理資料交換的監察,也平衡了各方面的因素,例如資料交換的有效實施及國際條約的義務。

  部分持份者關注到日後香港所接獲的資料交換請求會隨之增加,因而對我們的公共財政資源造成影響。參考了其他稅務管轄區的做法,我們現時的構想是考慮向提出請求方收取就索取及獲提供所要求的資料所產生的非一般成本的費用,而一般執行本地稅務法令所產生的成本,則由稅務局自行承擔。

  今後,在推展全面性協定或交換協定的工作時,我們會一如既往,讓相關持份者參與其中,包括不時諮詢商界和專業界別、透過稅務局網頁向公眾公布即將開展的商討工作、在有需要時與個別團體會面,以及定期向稅務聯合聯絡小組匯報。

  在未來的日子,我們會繼續爭取擴展香港的全面性協定網絡,與此同時,我們會因應一些稅務管轄區的訴求而與之開展交換協定的商討工作。我們亦會不時檢視已生效的協定,以便與協定夥伴的主管當局提出任何有關協定實施的問題。

  隨國際社會對提升稅務透明度及多邊合作的期望與日俱增,政府當局將因應在全面性協定和交換協定框架下所得的交換資料經驗,審視香港的資料交換安排。我們會密切留意二十國集團及經合組織在推動自動或自發的交換稅務資料方面的發展。鑑於國際標準的不斷演變,我們會繼續與香港持份者保持溝通,探討相關的政策及法律事宜,以期為香港訂立一套可持續發展的資料交換模式。

  主席,總的來說,法案委員會支持條例草案的建議。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讓有關的建議可以盡快落實。

  主席,我謹此陳辭。多謝。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