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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十一題︰填報僱主報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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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鄧家彪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僱主須就每名僱員向稅務局提交一份《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僱主報稅表),填報該僱員的個人資料及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向該僱員支付的薪酬等資料。近日,有市民向本人求助,表示最近在偶然的情況下發現他們的前僱主填報有關他們的資料失實,包括年度收入,而且他們只是該僱主的臨時僱員而不是僱主填報的全職僱員。他們又指出,上述安排存在漏洞,因為如僱員沒有收到稅務局的繳稅通知書,便不知道僱主曾向稅務局填報關於自己的失實資料,而且僱主向稅務局提交的僱主報稅表無須經僱員簽名確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稅務局有否定期抽查僱主提交的僱主報稅表;若有,如何核實僱主與僱員存在僱傭關係,以及僱主報稅表上填報關於僱員的個人資料和薪酬的真確性;

(二)鑑於稅務局的網頁訂明,僱主應在提交僱主報稅表後提供一份該文件的複本予其僱員,當局有何措施抽查及核實僱主有否這樣做;過去五年,當局發現多少宗僱主沒有這樣做,以及有關的僱主有否受罰;若有,一般的處罰為何;及

(三)過去五年,當局因接獲投訴及循其他途徑發現僱主填報失實的僱員薪酬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當中僱主誇大僱員薪酬的個案數目、僱主應繳稅款的有關總額,以及有多少名僱主因此被定罪;當局會如何堵塞上述漏洞?

答覆:

主席:

(一)稅務局採用「先評後核」的方式評稅,即先按照報稅表上的資料作出評稅,並輔以資訊科技按風險評估進行覆核。這個評稅方式同時適用於僱員的薪俸稅評稅和僱主的利得稅評稅。如果評稅職員在覆查個案時,或根據所得資料,對僱主在其帳目或僱主報稅表內填報的僱員薪酬資料有所懷疑,會要求僱主提供更詳盡的文件及紀錄,例如僱傭合約副本、支付薪酬的紀錄、員工簽收文件、銀行月結單等。此外,稅務局亦可要求僱員提供相關資料,以核實僱主填報的僱員薪酬資料是否真確。根據《稅務條例》,任何人士如不遵照規定、填報不正確的報稅表或虛報資料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可招致重罰。逃稅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0元,另加相等於因該罪行而少徵收的稅款三倍的罰款以及判處監禁三年。

(二)在一般情況下,稅務局於每年四月向僱主發出僱主報稅表(BIR56A表格),要求僱主填報於有關年度支付給僱員的薪酬及退休金。在隨報稅表夾附的「附註及說明」中,稅務局會提醒僱主在提交僱員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IR56B表格)後,提供一份副本給有關僱員或人士,以方便他們填報其報稅表,惟這並非法定要求。這項指引亦列載於稅務局網頁,供公眾參考。

(三)稅務局沒有過去五年因接獲投訴及循其他途徑發現僱主填報失實的僱員薪酬個案的統計數字,所以未能提供相關資料。稅務局會就有關僱主填報不正確資料的舉報個案作出適當跟進。稅務局如發現僱主填報不正確資料而無合理解釋,會按《稅務條例》的規定處理及施行罰則。稅務局亦會繼續打擊逃稅和避稅行為,並加強應用資訊科技、員工培訓和調查策略,以提升整體工作成效。

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