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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5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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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5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5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稅務條例》,以優化現行的稅務上訴機制,並提升稅務上訴委員會(委員會)的效率和效益。委員會是根據《稅務條例》規定組成的法定組織,負責審理和裁定納稅人所提出的稅務上訴。《條例草案》提出的建議,涵蓋以下四個範疇。

  第一,容許針對委員會所作的決定而涉及法律的問題直接向法庭提出上訴。目前,有關上訴必須根據「呈述案件程序」提出,過程耗時及成本高昂,亦影響委員會審理其他上訴個案的工作。因此,《條例草案》建議,透過取消現行委員會下的「呈述案件程序」,容許針對委員會所作的決定而涉及法律的問題直接向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納稅人或稅務局局長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若原訟法庭給予上訴許可,該法庭便會審理和裁定有關上訴。此外,《條例草案》亦保留現行可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跳級安排」,只是有關呈述案件的要求將由上訴許可取代。為清晰起見,我們已在《條例草案》中羅列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審理上訴許可申請的安排。我們已就此諮詢司法機構,並將其就法庭程序方面的意見及建議,納入《條例草案》。

  第二,賦權委員會發出指示及對違反指示施加制裁。目前,逾期呈交聆訊所需的文件及資料等情況時有出現,導致聆訊延期或不必要地延長聆訊時間。為此,我們建議參考其他法定上訴委員會普遍採用的做法,賦權主持上訴聆訊的人士就提供聆訊所需文件及資料發出指示,並可拒絕接納任何並非遵從聆訊指示而提交的文件及資料為證據。為保障上訴各方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條例草案》亦訂明機制,容許沒有遵從指示的一方可向主持上訴聆訊的人士申請寬免制裁。

  第三,賦予有關人士在處理或參與委員會的聆訊時應有的特權和豁免權。目前,有別於其他法定上訴委員會的情況,《稅務條例》未有就委員會提供這方面的安排。我們建議參照其他法定上訴委員會的做法,賦予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員,以及出席委員會聆訊的人士特權和豁免權,加強保障委員會的運作及上訴各方的權利。

  第四,加強對瑣碎無聊上訴的阻嚇力。目前,委員會有權命令上訴人繳付訟費。然而,現行訟費的上限自一九九三年以來一直未有調整,已失去其阻嚇力。為此,我們建議將委員會訟費的上限,由五千元提高至二萬五千元。我必須強調,我們只是提高訟費的上限,委員會只會對濫用上訴程序的個案收取最高訟費。委員會聆訊小組會因應個案的情況,繼續審慎地行使其酌情權以決定上訴人繳付訟費的金額。調高訟費上限並不會妨礙有充分和合理上訴理由的人士提出上訴。

  主席,《條例草案》的各項建議,有助優化現行的稅務上訴機制。有關建議獲委員會及司法機構支持,我希望議員能夠支持《條例草案》,以便早日落實建議。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