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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兩名納稅人虛報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被判入獄獲緩刑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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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對夫婦今日(七月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

  首名被告被裁定九項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三年及罰款90,000元(每項控罪罰款10,000元)。次名被告被裁定七項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三年及罰款70,000元(每項控罪罰款10,000元)。

  現年四十八歲的首名被告,任職公司經理,他承認九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就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c)款。

  案情透露,首名被告在他的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個人進修開支扣除的金額均達法定最高的款額,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零六/零七年度為40,000元,而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年度為60,000元。稅務局經調查發現,首名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詳情或證據以支持他所申索的個人進修開支。他聲稱所申索扣除的個人進修開支是用作支付有關工作增值的私人補習費,亦不知道該等費用不能扣稅。首名被告在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一零/一一共九個課稅年度虛報申索的個人進修開支總額達440,000元,逃繳稅款合共78,407元。

  四十四歲的次名被告承認七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零七/零八及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就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c)款。

  案情透露,次名被告在她的報稅表內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零六/零七課稅年度各年申索金額達法定最高的款額40,000元,二零零七/零八及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的申索金額分別為29,600元及22,000元。稅務局經調查發現,次名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詳情或證據以支持她所申索的個人進修開支。她聲稱所申索的部分進修開支是私人補習費用,亦不知道該等費用不能扣稅。次名被告在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零七/零八及二零一零/一一共七個課稅年度虛報申索的個人進修開支總額達251,600元,逃繳稅款合共42,456元。

  《稅務條例》規定,就訂明課程所支付的個人進修開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協會主辦的考試所支付的考試費可獲稅務寬減。有關申請扣除的證明文件須保存七年(即由有關課稅年度完結起計六年)。稅務局會對稅項扣除的申索進行抽查,並會要求納稅人提交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15年7月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