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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2015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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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七月十七日)在憲報刊登《2015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把適用於離岸基金的利得稅豁免延伸至私募基金。

  政府發言人表示:「《修訂條例》由今日起實施。離岸私募基金買賣合資格香港境外私人公司的證券交易,可享有利得稅豁免。」

  「釐清離岸私募基金或其特定目的工具的指明交易所涉及的稅項豁免,可吸引更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拓展業務,並聘用本地的資產管理、投資及顧問服務,這將有助香港的資產管理業進一步發展。」

  在《修訂條例》下,要享有利得稅豁免,離岸私募基金的指明交易必須透過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的法團進行,或該基金須符合以下條件,即(一)有多於四名投資者;(二)由投資者作出的資本認繳須超逾資本認繳總額的九成;及(三)基金交易所產生的淨收益中,由發起人收取的部分不超逾淨收益的三成。

  為防止本地公司濫用稅項豁免,藉離岸基金架構把應課稅利潤轉為無須課稅的收入,合資格的項目公司必須是在香港境外成立的私人公司,同時,該項目公司在規定的時限內必須在香港沒有持有不動產或經營任何業務。此外,現行的推定條文同樣適用於離岸私募基金,即居港者如持有已獲稅項豁免的私募基金三成或以上的實益權益,將被視作就該基金在香港所賺取的利潤取得應評稅利潤。

2015年7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