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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納稅人虛報個人進修開支判刑覆核後被改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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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早前一對夫婦被裁定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的案件,觀塘裁判法院今日(十二月四日)完成判刑覆核聆訊。裁判官判處首名被告即時入獄,刑期兩個月及罰款90,000元(每項控罪罰款10,000元),另加一筆78,407元的罰款(相等於逃繳稅款的100%)。次名被告被判入獄四個月,緩刑三年及罰款70,000元(每項控罪罰款10,000元),另加一筆49,256元的罰款(約相等於逃繳稅款的116%)。首名被告表示會就判刑提出上訴,獲法官准以保釋。

  法庭於今年七月七日裁定現年四十九歲的首名被告九項蓄意意圖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c)款,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三年及罰款90,000元(每項控罪罰款10,000元)。四十四歲的次名被告則被裁定七項蓄意意圖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c)款,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三年及罰款70,000元(每項控罪罰款10,000元)。律政司其後就兩人的判刑申請覆核。

  稅務局歡迎法庭的裁決,並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案情透露,首名被告在他的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零六/零七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個人進修開支扣除的金額每年為40,000元,而在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每年為60,000元。稅務局經調查發現,首名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詳情或證據以支持他所申索的個人進修開支。他聲稱所申索扣除的個人進修開支是用作支付有關工作增值的私人補習費,亦不知道該等費用不能扣稅。首名被告在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一零/一一共九個課稅年度虛報申索的個人進修開支總額達440,000元,逃繳稅款合共78,407元。

  次名被告在她的報稅表內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零六/零七課稅年度各年申索金額達40,000元,二零零七/零八及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的申索金額分別為29,600元及22,000元。稅務局經調查發現,次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詳情或證據以支持她所申索的個人進修開支。她聲稱所申索的部分進修開支是私人補習費用,亦不知道該等費用不能扣稅。次名被告在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零七/零八及二零一零/一一共七個課稅年度虛報申索的個人進修開支總額達251,600元,逃繳稅款合共42,456元。

  《稅務條例》規定,就訂明課程所支付的個人進修開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協會主辦的考試所支付的考試費可獲稅務寬減。有關申請扣除的證明文件須保存七年(即由有關課稅年度完結起計六年)。稅務局會對稅項扣除的申索進行抽查,並會要求納稅人提交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2015年12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