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網頁指南 聯絡我們 分享 RSS
  • 還原字體
  • 較大字體
  • 最大字體

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5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5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5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稅務條例》,藉以完善就企業經營集團內部融資業務而言的現行利息扣除規則,實施適用於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的利得稅寬減稅率,及釐清銀行為遵守「巴塞爾協定三」(即Basel III)資本充足要求而發行的監管資本證券的稅務處理。

  為了吸引跨國和內地企業在香港成立財資中心,財政司司長在本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公布政府會修訂《稅務條例》,訂明在符合指明條件的情況下,企業財資中心的相關利息支出在計算利得稅時可獲扣除,而指明財資業務的相關利潤則可獲寬減利得稅百分之五十。

  近年,亞洲市場業務成為企業增長和創造收益的重點所在。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香港擁有完善的銀行網絡、資金充裕的資本市場、穩健的金融基礎設施,並且能提供優質的專業服務。對於有意設立區域財資中心的公司來說,這些條件至為重要。同時,提高香港吸引全球各地企業來港開展財資業務的競爭力,有助鞏固香港作為內地企業「走出去」的主要平台,也便利跨國企業管理內地以至整個地區業務的流動資金。若更多企業在香港設立企業財資中心,將有助香港推動總部經濟及一帶一路的發展,促進跨國及內地企業透過香港籌集資金及管理財政資源和風險。

  然而,香港的利得稅稅制尚未有為企業財資中心業務而特設的條文。市場上有部分人士認為,《稅務條例》的利息扣除規則相對來說不大有利於跨國企業與香港境外的相聯法團經營集團內部融資業務。因此,《條例草案》建議完善適用於因經營集團內部融資業務而產生的利息開支及收入的稅務規則,並為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提供利得稅寬減稅率,以期提升香港吸引企業財資中心落戶的優勢。

  具體而言,《條例草案》調整現行的利息扣除規則,容許在香港經營集團內部融資業務的企業借款人在符合指明條件的情況下,從應評稅利潤中扣除向非香港相聯法團借款所須支付的利息。指明條件之一,是該筆貸款交易的利息收入須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課稅,以防有公司為蓄意避稅而巧立利息支出名目,因而減少其在本港的應評稅利潤。

  同樣,為把利息收入當作營業收入以達致對稱的稅務處理,《條例草案》建議明確訂明,如某法團在香港經營集團內部融資業務時貸款予非香港的相聯法團,即使貸款是在香港境外提供,有關利息收入仍會被當作是源自香港的利息收入,須繳納利得稅。

  此外,《條例草案》建議實施適用於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的利得稅寬減稅率,定為現行企業利得稅率的一半(即8.25%)。

  為防止有公司把不屬於財資中心的收入也轉入擬議的半額稅率制度,《條例草案》訂明,凡選擇半額稅率制度的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必須是只從事企業財資活動的獨立法團。考慮到市場需要,《條例草案》訂立了安全港規則,使利潤主要來自於經營以及資產主要用於財資活動的企業也可以按半額稅率課稅。

  我們注意到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OECD)已公布最新的國際標準,以遏制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避免出現雙重不課稅或把利潤轉移至低稅制度的情況。《條例草案》為半額稅率制度訂立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須為獨立法團的建議規定,並載有安全港規則及防止避稅條文,以確保建議與為遏制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而設的最新國際標準相符。

  此外,我們藉此機會,釐清銀行為遵守「巴塞爾協定三」資本充足要求而發行監管資本證券的稅務處理。自二零一三年以來,因應「巴塞爾協定三」的實施,銀行正從多方面加強資本基礎,包括發行額外一級資本票據及二級資本票據籌集資金。這些票據兼具債務和股權的特點,我們和業界都認為有必要釐清這些證券在本港稅例下的處理。

  為此,政府建議在《稅務條例》增訂條文,把銀行發行的監管資本證券視為債務證券,使該等證券所產生的相關分派在計算扣除額和應課稅款時都應視為利息。換言之,監管資本證券所產生的分派會視為利息開支,可從銀行的應評稅利潤予以扣除。同時,現行視債券的分派或利潤款項為應課利得稅的營業收入的規定,亦適用於監管資本證券的分派或利潤款項。

  為防銀行利用發行監管資本證券避稅,《條例草案》訂立了防止避稅條文,藉以處理銀行與相聯者就上述證券交易產生的應課稅利潤,及評定曾發行上述證券的境外銀行集團就它的香港分行的應課稅利潤可獲得的利息扣減。

  相應地,由於《條例草案》會對監管資本證券給予與債務證券相類的稅務處理,該等證券的轉讓應如其他債券相關的轉讓交易一樣,會獲印花稅寬免。

  主席,政府在今年六月一日向本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簡介了就企業財資中心稅務安排的立法建議,委員會大致上贊成建議。我們在草擬《條例草案》的條文時,也徵詢了財資專業、稅務顧問業界和銀行業的意見。

  我希望本會支持盡快通過《條例草案》,以修訂適用於企業財資中心營運的稅務規則,有助吸引更多企業在香港成立財資中心,從而帶動對本地金融及專業服務行業的需求,有利香港發展總部經濟,推動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及商業樞紐的發展。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5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