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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6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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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6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6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以修訂《稅務條例》,為香港落實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下稱「自動交換資料」)的安排,訂立法律框架。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社會負責任的一員,一向致力提高稅務透明度和防止逃稅活動。在二零一四年九月,香港表示支持實施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下稱「經合組織」)就自動交換資料頒布的新國際標準。香港承諾在本地法例獲得通過的大前提下,根據互惠原則與合適伙伴實施新標準,以期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資料。有關伙伴須符合關於保障私隱和資料的保密性及正當使用所交換資料的規定。

  我們採取務實的方式,把自動交換資料的必要規定納入本地法律,以確保有關標準得以有效實施之餘,亦不會對財務機構施加不相稱的合規負擔。在制訂有關立法建議時,我們已考慮了二零一五年四月至六月進行諮詢期間所收集的意見及回應。

  簡單而言,根據自動交換資料的標準,財務機構(即託管機構、存款機構、指定保險公司及投資實體)須進行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屬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所持有的帳戶。所謂「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是指在相關稅務管轄區因其居民的身分而有繳稅責任的稅務居民,而這些稅務管轄區已與香港簽訂自動交換資料協定。財務機構須就這些財務帳戶收集有關帳戶持有人的個人及財務資料,並向稅務局每年定期提交這些資料。稅務局收到資料後,便會每年與屬於香港自動交換資料伙伴的稅務當局交換相關資料。

  我必須強調,對一般市民而言,如果他不是香港以外任何地區的稅務居民,香港的財務機構不須亦不應把該位人士的資料向稅務局申報,因此有關資料並不會被傳送到香港以外的稅務機關。此外,我們打算只從與香港簽訂了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下稱「全面性協定」)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下稱「交換協定」)的稅務管轄區當中物色合適的伙伴,商訂雙邊自動交換資料安排。除了自動交換資料標準下的保障措施外,現行的全面性協定和交換協定下的保障措施,亦會適用於根據自動交換資料模式下所交換的資料。

  《條例草案》主要涵蓋以下四個範疇:

  第一,是訂定「申報財務機構」和「須申報帳戶」的範圍。《條例草案》收納了自動交換資料標準訂明的相關定義,並因應情況所需加入對本地法例的提述及作出適當修訂。《條例草案》亦同時訂明「免申報財務機構」及「豁除帳戶」,有關的財務機構和帳戶可能被用作逃稅的風險較低,因此根據自動交換資料的標準或有關準則,可獲豁免申報。

  第二,是訂明財務機構識辨「須申報帳戶」及向帳戶持有人收集資料的責任。為符合自動交換資料的要求,《條例草案》訂明,財務機構必須設立程序以識辨財務帳戶是否「須申報帳戶」,並必須維持及應用有關程序,以識辨和收集屬指定的「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所持有的帳戶的資料(即「針對方式」)。為向財務機構在履行其盡職審查的責任時提供彈性,《條例草案》也訂明,財務機構可應用相同程序,就屬於香港以外其他任何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的帳戶,識辨有關帳戶和收集所需資料(即「普及方式」)。

  第三,是訂明財務機構須向稅務局提交資料的範圍。就個人資料而言,所需交換的資料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轄區、稅務編號及出生日期和地點。財務帳戶資料方面,則包括帳戶編號、帳戶的年終結餘或價值,以及因應不同類別的帳戶,有關利息、股息及出售財務資產所得收益的總款額。

  第四,是訂明稅務局的執法權力和就違規情況施加的罰則。為確保香港有效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安排,《條例草案》將賦予稅務局所需的執法權力,包括要求財務機構按指定的方式提供須申報帳戶的資料、進入財務機構的業務處所檢查其合規系統及程序,以及就有關系統或程序不合規之處要求財務機構修正。此外,《條例草案》亦分別就財務機構、服務提供者和帳戶持有人,建議訂立各項罰則。我們參考了現行《稅務條例》的相類罰則,以確保建議的罰則既相稱又有效發揮阻嚇力。

  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資料,是經合組織的稅務透明化及資料交換全球論壇(下稱「全球論壇」)所容許的最後時間表。因此,香港要履行承諾,在此日期前進行自動交換資料,時間表是非常緊迫,當中涉及以下四項主要工作。

  第一,我們必須確保《條例草案》在本立法年度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完結前獲立法會通過。

  第二,我們需物色最少一個合適的伙伴,以期在二零一六年年底前完成磋商。把有關伙伴納入「申報稅務管轄區」的名單,須經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第三,當自動交換資料協定訂立後,財務機構須在二零一七年進行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和收集「須申報帳戶」的資料。

  第四,財務機構須在二零一八年向稅務局提交資料,以傳送予自動交換資料伙伴。

  全球論壇已成立機制,就自動交換資料安排進行成員相互評估,監察有關進度。

  代主席,為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並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香港必須如期落實自動交換資料的安排。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夠支持及盡早通過《條例草案》,當局亦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

  我謹此陳辭。多謝代主席。



2016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