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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十九題:環保設施稅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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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二○○八年起,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61條,就第112章附表17第2部指明的任何環保裝置而招致的任何指明資本開支,可分五年在確定應課稅利潤時申請扣除,而就附表17第1部指明的環保機械或工業裝置而招致的任何指明資本開支,則可在確定有關課稅年度的應課稅利潤時申請扣除。關於就環保設施(即環保裝置、環保機械及工業裝置)提供的稅務優惠,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八年至今,每年關於環保裝置申請扣除的個案的詳情,包括(i)申請扣除的私人公司及機構數目、(ii)總裝機容量(如適用)、(iii)連接到電網的裝機容量(如適用)、(iv)扣除總額、(v)單項最低扣除額,以及(vi)單項最高扣除額,並按第112章附表17第2部所列的環保裝置使用與附件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有關資料;

(二)就環保裝置提供的稅務優惠是否只在評定利得稅時適用;若是,當局(i)有否研究把五年扣除資本開支的時限縮短,例如一年全數扣減或只分兩年扣減、(ii)有否提供稅務優惠或資助措施,鼓勵非商用樓宇及非商業機構安裝環保裝置,以及(iii)有否研究擴闊就環保裝置提供的稅務優惠的適用範圍,以涵蓋其他稅種(包括但不限於物業稅、差餉、地租及地稅);若有,研究方向及內容為何,並按環保裝置的種類及稅項提供有關資料;若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按照現行《管制計劃協議》,兩間電力公司(兩電)在投資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時可賺取較高的准許回報率,兩電是否可同時獲得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稅務優惠;若是,有否檢討此情況是否屬雙重優惠;如何避免兩電在獲得該等優惠的情況下仍將有關的資本開支轉嫁電力用戶;及

(四)鑑於第112章附表17第1部只訂明界定環保機械或工業裝置的方法,當局可否公布可申請扣除的環保機械或工業裝置清單?

答覆:

主席:

  為鼓勵工商界使用環保設施,二零零八至零九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為環保機械設備的資本開支在首年提供百分之一百的利得稅扣除。至於那些主要附設於建築物的環保裝置,有關裝置的折舊減值期由一般的二十五年縮短至五年。現就問題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稅務局並沒有就不同種類的環保裝置備存所需的分類統計數字。自二○○八/○九課稅年度起,法團就環保裝置申請扣除的個案的統計數字表列於附件二

(二)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61條,納稅人就環保裝置所招致的指明資本開支可獲扣稅。然而,納稅人扣除這項資本開支的先決條件,是有關開支必須與其行業、專業或業務有關,並且是用於產生其應課稅利潤。換言之,這項稅務措施只適用於利得稅的範疇。

  我們認為環保裝置的指明資本開支須攤分五年扣稅的安排合理,這亦與現行《稅務條例》第16F條有關建築物翻修開支的五年扣稅安排一致。

  除了提供上述稅務措施,政府於二○○九年透過「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推出兩個為期三年的能源效益資助計劃,分別為住宅、商業和工業建築物的業主,以及非政府機構提供資助,進行改裝、加建或改善工程,以提升屋宇裝備裝置的能源效益表現。有關資助計劃涵蓋的公用屋宇裝備裝置包括照明、電力、空調、升降機及自動梯裝置。兩個資助計劃均於二○一二年完結,共有約6 400幢建築物(即全港七分之一的建築物)及500個非政府機構受惠。

(三)為鼓勵兩間電力公司發展可再生能源,政府在現行的《管制計劃協議》(《管制協議》)下提供經濟誘因,容許電力公司的可再生能源設施投資,獲取較高的准許回報率。

  為鼓勵商界使用環保設施,政府自二○○八年起為環保設施提供的稅務優惠亦適用於兩間電力公司。在現行《管制協議》下,任何減少最終稅務開支的優惠都會反映在電價上,令消費者得益。而兩間電力公司賺取的准許利潤是不會受稅務優惠影響,因此兩間電力公司並不能因稅務優惠而取得任何額外利潤或回報。

(四)凡獲環境保護署發出「優質機動設備標籤」的建築機械均被納入為《稅務條例》(第112章)所指明的「環保機械」。現行的優質機動設備制度包括12類常見的建築機械,分別是:(1)履帶式推土機;(2)輪動式推土機;(3)履帶式搬土機;(4)輪動式搬土機;(5)挖土機;(6)發電機;(7)流動起重機;(8)振盪式滾壓機;(9)道路滾壓機;(10)瀝青攤鋪機;(11)振動式壓實機及(12)機動夯土機。「優質機動設備標籤」的機械名單已上載以下網頁,供公眾查閱:www.epd.gov.hk/cgi-bin/npg/qpme/search_gen.pl?lang=chi&st=sim&valid=Y

  至於「空氣污染控制機械或工業裝置」的例子有靜電除塵器、尾氣除硫裝置、集塵裝置、氣體洗滌器、建築工地內的自動清洗車輛輪胎裝置、油煙隔濾裝置、水簾裝置及氣體回收系﹔「廢物處理機械或工業裝置」的例子有pH值調節裝備、重金屬去除裝備、氰化物破除裝備、油污分隔器、生物處理裝備及有機溶劑回收設備﹔而「廢水處理機械或工業裝置」的例子有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及工業廢水處理設施。

  一般而言,此等機械或裝置是用以符合在有關污染控制條例下批出牌照/許可的規定,因此,有關機械或裝置的使用大多數會包括在該等牌照/許可的申請資料和及後的牌照/許可條款內或列明在有關條例之內(如加油站的氣體回收系統)。由於機械及裝置的種類繁多,且在科技持續進步下不斷有新產品推出市場,故不能列出一份載存所有機械及裝置的清單。



2016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