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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高等法院維持原判納稅人被判逃稅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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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今日(四月二十一日)駁回一名納稅人就逃稅被判處入獄兩個月的判刑上訴,上訴人即時入獄。

  現年四十九歲的上訴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九項蓄意意圖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他在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就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c)款,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三年及罰款90,000元(每項控罪罰款10,000元)。律政司其後就判刑申請覆核,裁判法院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完成判刑覆核聆訊後,判處上訴人入獄兩個月及罰款90,000元(每項控罪罰款10,000元),另加一筆78,407元的罰款(相等於逃繳稅款的100%)。上訴人不服判刑,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案情透露,上訴人在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零六/零七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個人進修開支扣除的金額每年為40,000元,而在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每年為60,000元。稅務局經調查發現,上訴人未能提供任何詳情或證據以支持他所申索的個人進修開支。他聲稱所申索扣除的個人進修開支是用作支付有關工作增值的私人補習費,亦不知道該等費用不能扣稅。上訴人在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一零/一一共九個課稅年度虛報申索的個人進修開支總額達440,000元,逃繳稅款合共78,407元。

  《稅務條例》規定,就訂明課程所支付的個人進修開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協會主辦的考試所支付的考試費可獲稅務寬減。有關申請扣除的證明文件須保存七年(即由有關課稅年度完結起計六年)。稅務局會對稅項扣除的申索進行抽查,並會要求納稅人提交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稅務局歡迎法庭的裁決,並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16年4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