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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6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修正案合併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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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五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6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修正案合併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黃毓民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旨在要求申索供養父母及祖父母免稅額以及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的人士,須在其提出申索的14日內向稅務局局長提供支持其申索的證明,並賦權稅務局局長在有關人士沒有提交證明的情況下可拒絕有關申索。我們認為,有關修正案偏離適用於其他類似免稅額及扣除項目的既定審核機制。

  一直以來,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的納稅人,如要申索個別免稅額或扣除項目,可在填寫報稅表時提出。納稅人提交報稅表時,均須在報稅表內以指明的方式提供資料。若稅務局認為有需要,會要求納稅人提供有關文件以支持其申索。納稅人如未能提供證明文件,又或所提供的文件未能支持其申索,稅務局有權拒絕有關申索。這做法一直行之有效,一方面方便納稅人申索個別免稅額及扣除項目,另一方面亦容許稅務局以隨機抽樣及風險為本的方式作出抽查。

  上述安排,同樣適用於申索供養父母及祖父母免稅額及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事實上,《稅務條例》第26B(2)條及第27(2)條已分別訂明,每名申索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及供養父母或祖父母免稅額的人士,須以指明的方式提出申索,而有關的扣除項目(或免稅額)只會在申索書載有相關資料,並按稅務局局長要求提供證明以支持其申索的情況下,才會予以批准。因此,稅務局局長已經有權要求提交證明以支持有關申索。修正案要求提交證明及賦權稅務局局長可拒絕申索的建議,實屬多此一舉。

  二零一五至二零一六課稅年度共有約196萬名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的納稅人,當中約三成(約60萬人)申領供養父母及祖父母免稅額及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如果這60萬人以後每人每年報稅時均須提供證明文件,確實會為有關納稅人帶來不便,無故耗費社會資源。

  無論如何,稅務局已設有審查機制,每年均以隨機抽樣及風險為本的方式選取約3萬6千宗個案(即全部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納稅人的百分之二)作抽查及覆檢,確保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正確,並且查證有關納稅人是否符合其申索的免稅額及扣除項目的資格,以保障政府收入。多年來,大部分接受抽查的納稅人都能夠提供稅務局所要求的證明文件,以證明所填報的資料正確。此外,對於就報稅表申報不確資料或與欺詐等有關的行為,《稅務條例》亦已訂有罰則,包括可處少徵收稅款的三倍罰款及監禁。過去十年內,稅務局亦曾先後成功檢控9名納稅人,他們就申索供養父母及祖父母免稅額或長者住宿照顧開支作不正確或虛假申報,稅務局亦追回應繳的稅款。

  主席,我必須重申,劃一要求每名申索上述免稅額及扣除項目的人士於指明時間內提交證明的建議,不但會增加納稅人的負擔,亦會偏離現行審核免稅額及扣除項目的既定機制,令稅收制度變得複雜化。我懇請議員反對這項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16年5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