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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收緊新住宅印花稅的豁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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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四月十一日)宣布收緊稅率為15%的新住宅印花稅措施下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提供的豁免安排。

  印花稅一直是以文書為基礎來徵收。在現行豁免安排下,若買家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以一份文書購入住宅物業,不論其數目,有關文書均可獲豁免按15%的新住宅印花稅稅率繳稅,而只須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

  近期以一份文書購入多個住宅物業的個案日增,引起社會關注。為避免有本地投資者藉着上述豁免安排迴避繳付新住宅印花稅,政府決定收緊有關豁免安排。

  政府將會修訂《印花稅條例》,訂明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以一份文書購入一個住宅物業,而在購入有關物業時,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有關交易方可獲豁免按15%的新稅率繳稅,只須按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但若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以一份文書購入多於一個住宅物業,則有關交易將不獲豁免,而須按15%的新稅率繳稅。

  為照顧有真正自用需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一個住宅物業」包括:一個住宅單位連一個泊車位;在已獲批准的圖則上顯示,兩個相連住宅單位之間的間隔牆已被拆去並打通成為一個單位;一個住宅單位連同緊接其上的天台;以及一個住宅單位連同毗鄰花園。稅務局會按每宗個案的情況,並參考相關文件,包括建築圖則、公契、佔用許可證等,決定有關物業是否屬於「一個住宅物業」。

  新住宅印花稅措施下的其他豁免安排,以及就非住宅物業交易徵收雙倍從價印花稅的安排將不受影響。

  經收緊的豁免安排生效日期為四月十二日,即在今晚午夜過後起生效。在今日或以前簽署的「買賣協議」不受影響。

 

2017年4月1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1時27分